随着微信聊天的普及,很多公司在工作時已習慣用微信工作群傳達通知,包括考勤、布置工作等。蚌埠一男子因為在微信群内未回複也未執行通知,被用工單位辭退,其一紙訴狀将用人單位起訴至法院。近日,蚌埠中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微信群内被辭退 男子起訴用工單位
家住懷遠縣的劉某某(化名)多年前入職安徽米老頭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食品公司)。2020年3月,他向公司提出離職并獲批。同年7月,劉某某再次進入該食品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因客觀原因,該公司出現過停工的情況。2021年2月,劉某某被拉入微信群,公司相關工作,人員通過微信群通知“正常生産了”,并要求“以前正常生産幾點來的,還是幾點來到。”劉某某并未回複。
一段時間後,上述微信群發布了關于曠工員工的通知,要求劉某某3日内辦理離職手續或者主動遞交離職申請書,否則将追究法律責任。劉某某未回複。
劉某某得知此事後,食品公司這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是違法解除,一氣之下将公司起訴至懷遠縣法院,請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補繳社保等。
公司:微信是普遍聯系方式 屬于電子送達
對此,食品公司認為,劉某某曠工是客觀事實,符合解除條件,公司為合法解除。劉某某在公司微信群中,食品公司兩次通知複工,但劉某某未複工,食品公司人事部門員工在微信群發布了關于曠工員工的通知。“微信已經成為現今普遍的聯系方式,屬于電子送達的範疇,信息隻要進入接收系統就已送達。”
該公司認為,劉某某雖未回複,但這不是不複工的理由,也不能證明食品公司未通知到劉某某,當公司通知要求劉某某辦理離職手續時,其很快申請了仲裁,這充分表明,劉某某看到了公司微信群中的複工通知。
法院:未合法有效送達通知 用人單位違法
懷遠縣法院一審認為,食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與劉某某建立勞動關系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劉某某相關權益保護。
本案中,食品公司稱通過微信群發布複工通知及曠工員工的通知,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相關通知已合法有效的送達給劉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會,因此,該食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向劉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食品公司支付劉某某賠償金7000餘元。
食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蚌埠中院二審認為,食品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将複工通知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送達劉某某,也未按法定程序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即使該公司未設立工會,也應當通過告知并聽取職工代表意見的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履行告知義務這一法定程序。食品公司單方解除與劉某某的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
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類似糾紛不是首次發生
近日,南甯市江南區法院也審理了一起因複工消息傳達不到位而導緻勞動者沒有按時返崗,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案件。
被告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内發出紅包,并通知員工複工。群聊裡大部分員工領取了紅包并回複“收到”,原告楊某某也在該微信工作群中,但因手機落水受損并未收到相關信息。楊某某一直沒收到公司到任何通知。直至事後才從其他途徑得知複工消息,趕到單位時卻被告知已按其自動離職處理。
法院認為,公司僅在微信工作群中發出複工通知,對未能收悉的員工并未通過其他任何方式予以進一步通知,有違用人單位管理者責任。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也未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文件。
法院判決該公司向楊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律師:微信群内發重要通知 要确認員工“收到”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的王海波律師稱,微信群目前已經成為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的一種重要方式,這種便捷的工作管理方式當然應該被認可,但是在發布通知時,一定要明确員工收到了通知,尤其是涉及到重大事項,涉及到員工重大權利的事情時,一定要确認通知傳達給了員工,“如果員工回複‘收到’,就表示已經收到了通知,如果一直沒有回複的員工,那用人單位就應該通過打電話等其他方式将通知送達,這既是維護員工權利的需要,也避免日後發生争議糾紛。”
王海波稱,疫情影響下,對勞動關系雙方都産生了程度不等的影響,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權利義務都發生着變化,雙方對此都需給予足夠的注意,雙方都應保持積極有效的溝通,避免發生類似糾紛。
來源:AHTV第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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