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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案例分析争議焦點
職業打假人案例分析争議焦點
更新时间:2024-11-29 23:54:34

1、這篇裁判文書非常經典,原告、被告、法院都很給力,尤其是法官的講理部分沁人心脾,也是少有的真正的說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而不是那種所謂的《食品安全法》就是為了不保護職業打假人的觀點

“職業打假人雖然主觀上存在獲得懲罰性賠償以謀取私利的目的,但是從其行為的社會效果看,有利于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為,制裁不法生産者、經營者并維護誠信經營者的利益,有利于維護公平交易和競争秩序,進而維護食品安全。當前我國正在全面建設高水平小康社會,“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人民群衆對食品安全空前關切,但危害人民群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食品安全惡性事件仍有發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立法機關在食品安全法中建立健全對制售不安全食品行為的懲罰性賠償機制,嚴厲制裁假冒僞劣食品的生産者、經營者,維護食品安全,提升人民群衆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職業打假人案例分析争議焦點(如何應對别人污蔑你是職業打假人)1

2、大家一直對食用農産品/初級農産品應該按照哪個法律來執行不太清楚,現在給大家講一下,其實是根據兩本法律交互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而連接紐帶是這個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産品(以下稱食用農産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産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标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3、這是認為說的最好的一段話,真的是良心肺腑之言,即使是職業打假人購買的,是為了謀利,是非消費者,但是任何狡辯都改變不了你售賣不安全食品的事實,而一大部分法官的判決是,我不在乎這個是有毒有害還是假冒僞劣,我隻要感覺你像個打假人,我就不支持你得任何訴求,有毒有害怎麼了?反正我家孩子不吃,這種法官大有人在,他們源于對打假人赤裸裸的恨,你要問他們為什麼不喜歡打假人,他們會會心一笑,打假人不如商家會來事.......

而周法官一語中的,點出了利害所在,法律從沒說支持職業打假人,但是法律絕不給售賣有毒有害、假冒僞劣、不安全食品的商家做保護傘

即便是職業打假人主張懲罰性賠償,亦未損害生産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生産者、經營者如要避免損失,根本途徑是誠信經營,杜絕從事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使用的“消費者”用語并非生産者、經營者據以逃避法律責任的“保護傘”,就食品安全層面而言,法律不應給予生産者、經營者既制售不安全食品,又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空間。”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蘇省沭陽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徽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海達小區19幢603。

法定代表人:**。

上訴人陳某因與被上訴人安徽某公司(以下簡稱譽冠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2020)蘇1322民初4784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9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譽冠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其在庭後向本院遞交了書面答辯狀。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第一、二、三項,撤銷第四項,改判支持陳某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以“陳某的購買行為顯然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而是出于牟利目的”為由駁回陳某關于譽冠公司按價款十倍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存在錯誤。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存在程序違法。1.譽冠公司在一審訴訟中未提出陳某的購買行為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更未提供證據證明陳某系“職業打假人”,一審法院超出譽冠公司的主張進行裁判,不符合法律規定,剝奪了陳某的辯論權利。2.一審判決據以認定陳某“購買行為并非為生活需要”所使用的陳某提起其他維權訴訟的相關證據,譽冠公司和一審法官在庭審中均未提及,一審法院引用未經質證的證據進行裁判,違反法律規定。

二、法律并不限制消費者的維權次數,消費者的維權次數一定程度反映了市場假貨泛濫,法院判決應當依法懲罰售假者,而不是過度苛責消費者。陳某隻是一個普通的消費者,此前沒有購買過涉案産品,也是最後一次在譽冠公司處購買商品。陳某收貨發現該商品系三無産品後,經過查詢了解才發現産品可能存在問題。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陳某購買商品是用于生産經營活動,一審判決僅以陳某有過三次維權經曆,就認定其不屬于消費者,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消費者是相對于銷售者和生産者的概念,隻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是為了生産經營,就應當認定為消費者。

三、陳某購買的商品系食品,作為購買者有權針對食品不符合安全标準問題要求懲罰性賠償。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關于“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的規定并非是對消費者進行定義,否則就成了循環定義。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十五條明确,針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要求懲罰性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于同位階法律,上訴人有權選擇請求權基礎,一審法院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駁回陳某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賠償的訴請,适用法律錯誤。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适用“十倍賠償”規則的構成要件是“生産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并不要求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購買或者受到人身傷害。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确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據該規定,在食品領域,即使陳某存在“知假買假”,也有權針對産品不符合安全标準的問題要求懲罰性賠償。

綜上,請求依法改判。

譽冠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

一、譽冠公司在一審事實中出示了産品報關單及檢驗報告複印件,已完成舉證義務。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别規定》第五條,譽冠公司作為經營者,僅需收集并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複印件等相關複印件,不需要收集供貨商的資質原件。譽冠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供貨商相關材料複印件能夠證明該公司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适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條件,即經營者明知銷售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二、陳某并非消費者,其提起本案訴訟違反誠信原則。誠信原則要求生産者、銷售者提供符合安全标準的産品,消費者支付合理價款。消費者出于獲利動機明知商品不符合安全标準仍購買,是用不誠信的手段打擊生産者、經營者,不利于良好市場秩序的建立。從立法目的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因為消費者個體力量弱小且與生産者、銷售者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維權屬于弱勢群體,維權難度大,所以加大賠償力度以鼓勵消費者維權。職業打假人不存在弱勢,亦非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本案中陳某購買涉案産品數量遠遠超出普通家庭消費需要,如将其認定為消費者,則難以解釋其行為,即便購買商品用于饋贈親友,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陳某系職業打假人,大批量購買相關商品以獲得巨額賠償,該行為嚴重損害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力。

陳某一審訴訟請求:1.解除陳某與譽冠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譽冠公司退還陳某貨款8632元;2.譽冠公司支付陳某賠償款86320元(按照貨物價款的10倍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陳某使用173****5263的電信号碼。2020年3月27日,陳某使用淘寶會員名為“tb6033310462”賬号從譽冠公司在淘寶網絡平台上開設的“永源泰旗艦店”購買案涉“一級卡賓達樹皮正宗非洲kuba安哥拉正品男性滋補茶250g”(以下簡稱卡賓達樹皮)8件以及“【鑽石黑瑪卡】6A正品秘魯黑瑪卡片幹果瑪咖切片泡酒茶男性滋補500g”(以下簡稱黑瑪卡)8件,共支付貨款8632元。案涉黑瑪卡産品詳情頁面上載明“保質期:750天,品牌:永源泰,産地:秘魯,包裝方式:散裝,适用對象:成年男性”;卡賓達樹皮産品詳情頁上載明“保質期:750天,品牌:永源泰,品名:一級卡賓達樹皮,産地:其他/other,包裝方式:散裝,适用對象:成年男性,淨含量:250g”,買就送泡酒料套餐,營養師一對一指導,安哥拉卡賓達正宗特厚老樹皮。陳某付款當天,譽冠公司客服人員與陳某進行聯系,稱陳某可以添加店長微信進行專業一對一指導服務,并表示明天發貨。陳某詢問如何食用,客服表示永源泰老字号實體體驗,專注男士中醫養生。實體店同步銷售,隻賣正品。加店長微信,全程一對一指導服務。後譽冠公司按照陳某指定的地址将貨物郵寄至沭陽縣境内,由陳某簽收。陳某收到貨物後發現卡賓達樹皮包裝盒上面有生産廠家信息,瑪卡上無任何産品信息。于是陳某詢問淘寶客服人員,客服人員回複“标簽可能忘記貼了”。陳某詢問客服人員搭配比例,客服人員表示“樹皮三克、瑪卡五克,泡茶的量,泡二十分鐘就可以了。除了泡茶、泡酒,沒有其他的食用方法”。陳某根據客服人員指示,添加了店長微信,該人員在微信中就食用方法進行了詳細介紹并表示瑪咖與瑪卡系一樣的。其中瑪卡可以泡水、泡酒、煲湯、磨粉服用等,并且介紹了每種食用方法的用量、烹制方法及時間。卡賓達樹皮可以泡水、煮水、泡酒,并介紹了每次用量、烹制方法及時間。

另查明,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20)蘇0106民初4011号案件中,陳某訴稱其于2020年3月25日、3月30日在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天貓店鋪購買一款孕婦營養補充食品,以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為由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該案現以管轄問題由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移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案号為(2020)蘇1322民轄12号。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20)蘇0106民初4088号案件中,陳某訴稱其在廣東薇薇秘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天貓店鋪購買精油化妝品,以産品不符合質量标準為由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該案因陳某未按期繳納案件受理費,按撤訴處理,後陳某再提起訴訟,案号為(2020)蘇0106民初6044号。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2020)蘇0102民初3094号案件中,陳某訴稱其于2020年4月24日在安遠縣白山源生态農業有限公司的天貓店鋪購買10盒安哥拉卡賓達樹皮和東革阿裡,以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為由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該案後調解結案。沭陽縣人民法院(2020)蘇1322民初4785号案件中,陳某訴稱其于2020年3月28日在廣東膳氏食品有限公司的淘寶店鋪購買2件燕窩産品,以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為由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該案正在審理中。

陳某于2020年5月及8月份在海關總署進出口食品安全局開發的“符合評估審查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食品目錄信息系統”中進行查詢,未查詢到卡賓達或瑪卡(瑪咖)的相關數據。

陳某在中國質量新聞網查詢到《海關總署發布2019年10月全國未獲準入境食品化妝品信息》,該表所列未準入境的食品在進口檢驗時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都已依法做退貨或銷毀處理。該表第10項列明“HS編号:2106909090,檢驗檢疫編号:119000002284544-1産品名稱:瑪卡,産地:秘魯”。

2011年5月18日,衛生部發布《關于批準瑪咖粉作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衛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載明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現批準瑪咖粉作為新資源食品。基本信息為:1.種屬:人工種植的瑪咖(十字花科獨行菜屬),食用部位:根莖;2.生産工藝簡述:以瑪咖為原料,經切片、幹燥、粉粹、滅菌等步驟制成;3.食用量≤25g/天;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嬰幼兒、哺乳期婦女、孕婦不宜食用;食品的标簽、說明書中應當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2016年12月18日,食品安全标準和檢測評估司發布《有關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單彙總》,該名單中第47項列明了瑪咖粉(2011年13号公告),未列明瑪咖及卡賓達樹皮。

一審法院歸納本案的争議焦點為:1.陳某是否是案涉網絡購物合同的相對方;2.案涉産品是否屬于食品,是否屬于食品安全法調整範圍;3.案涉産品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标準;4.陳某要求譽冠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能否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

針對第一個争議焦點,陳某提供的支付寶交易回單中明确載明付款方賬戶名稱為“173****5263”,陳某提供的号碼充值發票顯示,該号碼所有權人為陳某;淘寶賬戶綁定手機号碼顯示為“173****5263”,支付寶付款記錄顯示代付人為陳某。陳某提供的該兩組證據可以證明陳某使用淘寶賬戶名“tb6033310462”從譽冠公司處購買案涉一級卡賓達樹皮正宗非洲kuba安哥拉正品男性滋補茶250g以及【鑽石黑瑪卡】6A正品秘魯黑瑪卡片幹果瑪咖切片泡酒茶男性滋補500g,共支付貨款8632元。譽冠公司辯稱陳某并非本案适格主體,不予采納。

針對第二個争議焦點,譽冠公司辯稱其銷售的案涉産品屬于初級農産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根據陳某提供的案涉産品實物以及案涉産品淘寶詳情頁介紹,案涉産品分别為黑瑪卡幹果切片以及卡賓達樹皮。其中黑瑪卡系十字花科植物瑪卡獨行菜的根莖;卡賓達樹皮系一種叫Pausinystaliamacroceras樹的樹皮;上述黑瑪卡及樹皮經過晾曬、幹燥或切片包裝制成案涉産品進行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産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産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産品。本法所稱農産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産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案涉産品根據其介紹可以采用泡水、泡酒等方式進行食用,因此屬于可以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農産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産品(以下稱食用農産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産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标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因此,譽冠公司将案涉産品作為可供食用的農産品進行市場銷售,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譽冠公司辯稱案涉産品銷售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其辯解不予采納。

針對第三個争議焦點,根據譽冠公司銷售案涉産品的淘寶詳情頁介紹,案涉黑瑪卡産地為秘魯,卡賓達樹皮産地為非洲安哥拉,因此案涉産品均屬于進口食品且采用預先定量包裝的形式進行銷售,系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随附合格證明材料。”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标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标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産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标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标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2011年5月18日,衛生部發布《關于批準瑪咖粉作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衛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載明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現批準瑪咖粉作為新資源食品。基本信息為:1.種屬:人工種植的瑪咖(十字花科獨行菜屬),食用部位:根莖;2.生産工藝簡述:以瑪咖為原料,經切片、幹燥、粉粹、滅菌等步驟制成;3.食用量≤25g/天;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嬰幼兒、哺乳期婦女、孕婦不宜食用;食品的标簽、說明書中應當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案涉譽冠公司銷售給陳某的黑瑪卡幹果切片,無任何産品标簽或說明書;案涉譽冠公司銷售給陳某的卡賓達樹皮包裝上印制的系中文标簽,僅标注了産品名稱、重量、産地、保質期、儲存方法及不适宜人群,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因此,案涉産品均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食品的生産者與銷售者應當對于食品符合質量标準承擔舉證責任。認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家标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标準的,應當以地方标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标準、地方标準的,應當以企業标準為依據。食品的生産者采用的标準高于國家标準、地方标準的,應當以企業标準為依據。沒有前述标準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譽冠公司庭審中僅提供了黑瑪卡産品代銷合同、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2019年3月21日秘魯黑瑪卡果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但不能證明涉案産品質量符合國家标準,且銷售給陳某的黑瑪卡幹果切片無任何産品說明,特别是無每日使用量警示語,足以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譽冠公司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綜上,陳某主張案涉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予以支持。

針對第四個争議焦點,譽冠公司銷售的案涉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且無證據證明譽冠公司銷售的産品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陳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貨款,予以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十五條規定“生産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标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對食品生産者或銷售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作出了明确規定,但同時亦明确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主體為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由此可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是“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并不包括為生産經營或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商品的個人或組織,食品安全法作為專門規範食品安全消費領域的特别法,亦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概念。本案中,從陳某另案起訴的多個案件可以反映,陳某在短期内多次向不同銷售者購買相同或類似商品,以相同理由起訴要求退還貨款及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可見,陳某的購買行為顯然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而是出于牟利目的。因此,綜合本案及另案的事實,可以認定陳某系以牟利為目的而購買案涉産品,其起訴要求十倍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

綜上,陳某與譽冠公司就案涉産品成立買賣合同關系,譽冠公司銷售給陳某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且無證據證明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标準,現陳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貨款,依法予以支持,同時陳某亦應向譽冠公司退還其購買的案涉商品,如不能返還的,折價賠償。因陳某系以牟利為目的購買案涉産品,不能認定為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的消費者,故其要求十倍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譽冠公司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譽冠公司與陳某于2020年3月27日訂立的網絡購物合同;二、譽冠公司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陳某退還貨款8632元;三、陳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譽冠公司退還“一級卡賓達樹皮正宗非洲kuba安哥拉正品男性滋補茶250g”8件以及“【鑽石黑瑪卡】6A正品秘魯黑瑪卡片幹果瑪咖切片泡酒茶男性滋補500g”8件,如不能退還的則按照購買價格折抵相應貨款;四、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174元,由譽冠公司負擔50元,由陳某負擔2124元。

本院經二審,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确認。

關于本案的事實問題,譽冠公司稱在一審中提供了案涉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經查,該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檢驗檢疫證明文件僅為“瑪卡”,而本案中“黑瑪卡幹果切片”沒有産品标簽和說明書,上述證明文件的生産、進口、檢驗檢疫信息與本案所涉“黑瑪卡幹果切片”相對應,不能證明該食品具有合法進貨來源,系安全食品,也不能證明譽冠公司作為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至本案二審判決前譽冠公司仍未提供“卡賓達樹皮”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事實,案涉貨物“黑瑪卡幹果切片”沒有産品标簽和說明書,沒有标注食用限量;“卡賓達樹皮”沒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的食品安全标準,上訴人陳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貨款。譽冠公司提出該公司并不明知所售商品不符合安全标準,對此,本院認為,如前所述,黑瑪卡幹果切片”沒有産品标簽和說明書,沒有标注食用限量;“卡賓達樹皮”沒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即便是僅具有一般辨識能力的普通民事主體,憑借最基本的生活常識即可知悉上述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況且譽冠公司作為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經營者,顯然比普通人更具有辨識能力,其應知上述商品系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故該公司關于并不知道所售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主張不能成立。

本案二審主要争議在于,陳某是否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譽冠公司按照所涉商品價款十倍向其給予懲罰性賠償。譽冠公司認為,陳某是基于索賠目的購買案涉食品,并非消費者,無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陳某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其購買案涉食品的目的是為了謀利,即便其系基于謀利目的多次購買相關食品,作為購買人仍然有權主張适用上述法律規定獲得懲罰性賠償

本院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于通過加重生産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提升維權積極性,淨化食品市場,維護食品安全,保護人民群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該條規定是否應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銜接,即有權向生産者、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主體是否必須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并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所關注的問題。僅以“是否為了生活消費需要”為判斷标準,将知假買假者或職業打假人排除在維權主體之外,不符合立法原意,該觀點不應采納。

進而言之,本院認為,即便是基于索賠動機購買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購買人亦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向生産者、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關于“消費者”的表述主要是相對于生産者、經營者而言,隻要購買食品并非為了生産、經營性用途,都應界定為消費者。至于購買商品的目的是自用、贈與他人,或是為了索賠,均不影響消費性質的認定。況且,僅從是否具有一定的專業維權知識、是否存在多次購買行為、購買是否超過“合理”數量的角度界定是否為消費者,本身缺乏确定的或者可以量化的标準,以此界定消費者身份和消費行為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随意性,較為牽強有失嚴謹。以此角度理解,職業打假人其實就是具有一定維權知識,多次、主動維權的消費者,當然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

其次,所謂職業打假人雖然主觀上存在獲得懲罰性賠償以謀取私利的目的,但是從其行為的社會效果看,有利于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為,制裁不法生産者、經營者并維護誠信經營者的利益,有利于維護公平交易和競争秩序,進而維護食品安全。當前我國正在全面建設高水平小康社會,“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人民群衆對食品安全空前關切,但危害人民群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食品安全惡性事件仍有發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立法機關在食品安全法中建立健全對制售不安全食品行為的懲罰性賠償機制,嚴厲制裁假冒僞劣食品的生産者、經營者,維護食品安全,提升人民群衆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在此背景下,個人維權與相關部門執法相結合,更有助于構建維護食品安全的雙驅動機制,消除食品市場治理的盲區。鑒于此,應從維護食品安全的角度出發,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作出合乎形勢、合乎社會公共利益的理解,對個人維權行為--包括知假買假、職業打假--應态度鮮明地予以肯定性評價,而不應糾纏于“是否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是否知假買假”“是否職業打假”等話題陷阱上。

再次,就法律實施的效果而言,普通消費者相對于生産者、經營者較為弱勢,缺乏專業知識和維權資金、時間,基于維權成本顧慮,未必有提起維權訴訟的積極性。職業打假人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高度的維權積極性,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力量,如對其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則閉塞了消費者維權之路,影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實施效果。同時本院認為,盡管肯定職業打假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可能在短期内導緻職業打假行為和相關訴訟大幅增加,但職業打假人的行為是依法行使權利,并未擾亂食品市場秩序,也不構成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并未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是為了維護食品安全可以并應當承受的代價。且從辯證、長遠的角度看,職業打假行為可以淨化食品市場,随着食品安全水平提高,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将越來越少,職業打假行為也會越來越少,職業打假人群體最終也會不斷減少直至消失。

最後,從生産者、經營者角度而言,其制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應受法律制裁,應基于其不法行為給付懲罰性賠償。換言之,即便是職業打假人主張懲罰性賠償,亦未損害生産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生産者、經營者如要避免損失,根本途徑是誠信經營,杜絕從事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使用的“消費者”用語并非生産者、經營者據以逃避法律責任的“保護傘”,就食品安全層面而言,法律不應給予生産者、經營者既制售不安全食品,又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空間。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中,在沒有證據證明陳某購買食品是為了将該食品再投入市場獲取利潤的情況下,應認定陳某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中的“消費者”,有權向生産者或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而不需要鑒别陳某購買案涉食品是否以獲取懲罰性賠償為目的。陳某基于譽冠公司向其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食品的事實,有權要求該公司按照貨款十倍金額向其賠償86320元。

另,本院認為,鑒于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為防止再流入市場,不應由陳某向譽冠公司返還,而是直接予以收繳銷毀為宜。

綜上,陳某的上訴請求成立,依法應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沭陽縣人民法院(2020)蘇1322民初4784号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撤銷第三項、第四項;

二、安徽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陳某86320元。

三、對陳某從安徽某公司購買的“一級卡賓達樹皮正宗非洲kuba安哥拉正品男性滋補茶250g”8件以及“【鑽石黑瑪卡】6A正品秘魯黑瑪卡片幹果瑪咖切片泡酒茶男性滋補500g”8件予以收繳和銷毀。

如果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17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958元,均由安徽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輝

審判員 朱 庚

審判員 趙迎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許小璇

附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适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本案法律依據

衛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關于批準瑪咖粉作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94條1款4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9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4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70條1款2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25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2018修正)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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