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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提前30天辭職員工賠償多少
♢ 案例索引:長沙屋裡信息公司與謝奇勞動争議案【(2020)湘01民終9567号】
♢ 裁判要旨:勞動者謝奇以個人原因向屋裡信息公司提出離職,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屋裡信息公司雖上訴主張因謝奇違法離職給其造成經濟損失18.5萬元,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根據謝奇離職前工資标準、工作崗位性質、工作年限以及離職原因與入職情況,酌情認定謝奇應賠償屋裡信息公司損失6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 法條鍊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湘01民終9567号
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沙屋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芙蓉南路一段**和莊公寓****棟**。
法定代表人:成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湖南聞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金香,湖南聞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奇,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臨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長沙屋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屋裡信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謝奇勞動争議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5044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屋裡信息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項,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因其違法離職給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18.5萬元;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0日,被上訴人謝奇入職上訴人長沙屋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擔任設計師助理一職。入職後,謝奇逐漸學習并掌握了屋裡信息公司的手機主題打包等信息技術。2019年11月9日,謝奇突然以個人原因擅自離職并迅速入職第三方公司,将在屋裡信息公司學習并掌握的手機主題打包技術用于第三方公司,直接導緻屋裡信息公司與第三方公司關聯單位合作終止,每月直接損失至少3.6萬元。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産、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此外,謝奇在明知屋裡信息公司與第三方關聯公司存在合作的情況下,仍舊将其所學用于第三方公司,其行為具備極強的惡意性。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謝奇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與事實不符,懇請二審查明事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謝奇辯稱,屋裡信息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不應得到支持,因為其所謂的損失并未發生,一審法院酌定上訴人的經濟損失屬于适用法律錯誤,應當将案件發回重審。被上訴人擔任設計師助理崗位,崗位級别低,薪酬待遇低,不可能造成上訴人公司巨額的經濟損失。屋裡信息公司存在多處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被上訴人有權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屋裡信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确認謝奇擅自離職違法;2、判令因謝奇違法擅自離職給屋裡信息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18.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8月20日,屋裡信息公司與謝奇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19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止,合同試用期為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期限為3個月,擔任設計師助理工作。雙方約定勞動報酬實行月發工資制,每月的10号發放上個月的工資,謝奇月工資為2500元,其中額外獎勵全勤、生活等費用每月300元。試用期為每月1800元,其中試用期額外獎勵全勤、生活費等費用每月200元。2019年9月10日,屋裡信息公司與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儀科印信息公司)簽訂《安卓手機主題技術制作合同》,約定漢儀科印信息公司委托原告提供手機主題相關的素材、資源進行打包技術處理,完成符合要求并可在指定手機平台上線的最終主題産品。并約定漢儀科印信息公司将于本協議簽署後一個月内,向屋裡信息公司提供30套不同的主體素材。每一套主體素材完成全部合作平台的主題打包工作并經驗收合格後,屋裡信息公司可獲得報酬人民币1200元整,協議總價為1200元/1套/3個平台×**套,即36000元整。2019年11月9日,謝奇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屋裡信息公司提出離職,其後未再至屋裡信息公司處工作。2019年12月24日,謝奇向屋裡信息公司出具《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函》,載明謝奇已于2019年10月29日通知屋裡信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于2019年11月9日正式離職及解除勞動合同。并載明“因屋裡信息公司未為謝奇繳納社會保險以及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要求屋裡信息公司支付補償金以及二倍工資、補足應支付的勞動報酬”。2019年12月27日,屋裡信息公司向謝奇出具《回函》,就謝奇出具的通知函中相關事宜作出回複。屋裡信息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天心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請求為:“1、依法确認被申請人擅自離職違法。2、依法裁決因被申請人違法擅自離職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18.5萬元”。該仲裁委于2020年3月5日以申請人的請求事項不屬于勞動人事争議受理範圍為由作出天勞人仲不字(2020)第009号不予受理通知書。屋裡信息公司不服該決定,訴至一審法院。屋裡信息公司就謝奇侵犯其公司商業秘密,著作權等事項已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一、謝奇是否應提前三十日向屋裡信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謝奇離職行為是否違法;二、謝奇是否應向屋裡信息公司承擔因離職而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審查,謝奇以個人原因向屋裡信息公司部門負責人提出離職,并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關于屋裡信息公司主張要求謝奇賠償因其違法離職給屋裡信息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18.5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謝奇以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未提前三十日向屋裡信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屋裡信息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謝奇擅自離職給其造成的具體損失,一審法院根據謝奇離職前工資标準以及其工作崗位性質、工作年限與離職原因及離職後的入職情況,酌情認定謝奇應賠償屋裡信息公司損失6000元。謝奇主張屋裡信息公司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損害其勞動權益,謝奇可另行主張權利。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确認謝奇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二、謝奇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向長沙屋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損失6000元;三、駁回長沙屋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5元,由謝奇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屋裡信息公司提交了新證據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本院将結合本案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認定。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緻。
本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屋裡信息公司經濟損失費的認定問題。對此本院認為,謝奇以個人原因向屋裡信息公司提出離職,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屋裡信息公司雖上訴主張因謝奇違法離職給其造成經濟損失18.5萬元,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根據謝奇離職前工資标準、工作崗位性質、工作年限以及離職原因與入職情況,酌情認定謝奇應賠償屋裡信息公司損失6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所述,長沙屋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長沙屋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黎 藜
審判員 廖雯娜
審判員 孟寶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蔣 懿
轉自微信公号:東方法律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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