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人的朋友圈裡
都有着那麼幾個日韓澳美英加等代購
前幾年的時候,還經常看到
做代購買車買房的大新聞
不過随着越來越多的品牌
通過更多正規渠道進入中國市場
商品的價格也逐漸透明之後
似乎代購真的越來越難做了
不過,這兩天有一個更心塞的消息
要告訴大家,今後做代購光發朋友圈是不行了
國家從頭到尾都将用法律的形式
規範整個代購市場
曆時五年,曆經4次審稿,8月31日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投票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正式通過!
據悉,這部法律将從2019年1月1日
開始正式實施,它是中國電商領域
第一部綜合性法律,對電商、跨境代購等
其中部分内容簡直就是
為規範代購
和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而設!
對于很多海外華人來說
特别是學生和代購黨
這無疑就像是晴空霹靂
今後做個代購,說不定
一不小心就違法,要被罰款了
事實上,
朋友圈的代購,
才是真正的大頭。
華人們或多或少都做過給親戚朋友買點東西,
賺點跑路費也算。
更有甚者,
把代購直接變成了他們的工作。
每天跑超市藥店代購點,
和上下班似的,
在微信上推銷産品,
天天在朋友圈發發廣告。
有許多留學生,
就靠這樣,
把自己的生活費房租賺了出來。
很多人抱着僥幸心理以為微信代購這麼分散,
怎麼可能管得到?
現實,會告訴你一個殘忍的答案...
隻要你是代購,
就算偶爾代購的留學生,
都逃!不!過!
若不按法執行,
就算你在天邊,
都會把你抓到!
并遭到嚴懲!
最高罰款高達200萬!
罰得你傾家蕩産!
你,敢不遵守嗎?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
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但是,個人銷售自産農副産品、
家庭手工業産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
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
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簡而言之就是
代購們如果今後想要在某寶上注冊代購店
首先要去工商局進行注冊
隻有完成了這些注冊内容
才能夠進行合法的銷售
否則将會被視為違法行為!
除此之外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報送平台内經營者的身份信息,
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
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
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
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
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内經營者的身份、
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
并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
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辦理稅務登記。”
或許大家已經在許多其他平台,
看過關于《代購法》的解讀文章,
他們樂觀地表示:
這次法案隻和大代購有關,
和普通的小代購是沒有關系的。
而事實上,大錯特錯!
當1月1日新規出台之後,
首當其沖受到影響的就是私人代購!
若不按法執行,
明年1月1日就是你們的死!期!
條例白紙黑字地寫着:
最高罰款高達
200萬元!
朋友圈的代購們,
都哭暈了……
大型代購公司:“我們不怕!”
然而小代購店苦不堪言:
在兩個國家交稅,
兩個國家申請執照,
雪上加霜啊...
很多人覺得:天塌了,是高個頂着。
然而,這次是例外。
這次中國新代購政策的出台,
對小型代購店,是雪上加霜,
因為他們分别要在兩個國家申請執照!
在兩個國家交稅!
因為代購法背後不僅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
同時還有一個目的
就是讓經營店鋪者繳稅!繳稅!繳稅!
辦完工商主體登記,
意味着你要繳稅繳稅繳稅!
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
意味着你要繳稅繳稅繳稅!
完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等制度,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等
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意味着你要繳稅繳稅繳稅!
但凡你的産品從進出國内外,
就意味着你要繳稅繳稅繳稅!
再加上中國出台的新稅法規定,
無論什麼國籍,
隻要符合下面任意一種情況,
就需要向中國繳稅:
1、無論中國國籍還是外國國籍,
是否拿了PR,隻要你在中國境内有住所,
就屬于居民個人,都需要向中國繳稅。
2、即便你在中國境内無住所,
隻要你在中國境内居住滿183天,
也屬于居民個人,
無論從中國境内還是境外取得收入,
都需要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3、如果你在中國境内無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你沒有住所
并且一個納稅年度内在中國境内居住不滿183天,
這樣的人屬于非居民個人,
無需繳納境外收入所得稅。
但如果你在中國境内有所得,
也需要繳納這筆錢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代購:
執照、繳稅,一個也逃不過!
甚至在你不知道的時候:
你,已經違法了!
代購法的出台,
對于本來就賺不了多少錢的代購朋友,
今後的利潤恐将變得更少!
在這裡,為大家總結出了
《電子商務法中》跟海外代購有關的内容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本法所稱平台内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産農副産品、家庭手工業産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内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确、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八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争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産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據《新華社》的報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
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強調
“任何的經營者從事任何的經營活動,
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都應當是第一位的”。
楊合慶說,如果消費者受到人身損害
電子商務法對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界定
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
就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侵權責任法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來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法律條款這麼多
今後做代購或許将不再是
每天發發朋友圈
想代就代這麼簡單了,
但一切都朝着正規有序發展。
代購的市場沒有消失。
但是在市場的大浪中,
根基不穩的會倒,
留下來的都是經過千錘百煉的代購們……
無可否認的是,
在市場中穩住的第一步,
就是依法經營!
大家準備好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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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依然
編輯: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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