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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弟弟買房後父母索要贍養費
給弟弟買房後父母索要贍養費
更新时间:2024-09-27 21:28:05

給弟弟買房後父母索要贍養費?2歲起就被寄養在姑姑家,與父母很少聯系但多年之後,因沒給親弟弟買房,父母竟将她告上法庭,索要50萬“贍養費”……近日,“廣州普法”披露的一則普法案例引起網友熱議,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給弟弟買房後父母索要贍養費?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給弟弟買房後父母索要贍養費(姐姐拒給親弟買房)1

給弟弟買房後父母索要贍養費

2歲起就被寄養在姑姑家,與父母很少聯系。但多年之後,因沒給親弟弟買房,父母竟将她告上法庭,索要50萬“贍養費”……近日,“廣州普法”披露的一則普法案例引起網友熱議。

女子2歲起被寄養姑姑家

成年後卻被親生父母告上法庭

29歲的張女士自2歲起,就被父母送到姑姑家居住,後因經濟條件不好,父母也一直沒有将女兒接回來。寄養在姑姑家的那些年,張女士體驗到了不符合自己年紀的人生冷暖,也對父母一直有一種陌生感,他們互相之間都很少聯系。

本以為雙方會一直維持這種狀态,但多年後張女士事業有成,于是出錢給姑姑家的兒子買了房,她與親生父母之間也随即發生了矛盾和糾紛……

張女士的父母認為,張女士出錢給表弟買了房子,那麼她也應該給自己親弟弟買一套房子。而張女士則明确表态,自己不會出錢給弟弟買房。

至此之後,張女士與其父母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嚴重,直到父母将她告上法庭,索要50萬贍養費。

張女士覺得,自己從未受到父母的“養育”,并不應該報“養育之恩”,那麼該案庭審結果究竟如何?

原告方認為成年子女應贍養父母

支付50萬元合情合理

原告代理人:《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無條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贍養父母不僅僅是道德責任,也是法定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按子女收入20%~30%的标準來确定贍養費。被告現在29歲,過去10年未曾給過贍養費,根據被告的工資收入水平,一年給付5萬元作為贍養費,而50萬元屬于一次性付清贍養費,合情合理。

法院認為:

原告不應将買房壓力冠以撫養、

贍養之名附加給被告

被告代理人認為,法律上,姐姐對弟弟并沒有撫養義務,除非父母雙亡或無力撫養,且弟弟又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但在本案中,弟弟已經成年,哪怕是親生父母都沒有撫養義務了,更何況是姐姐?而且,原告提出的為弟弟買房子的訴求,已遠遠超出了撫養的限度,不應得到支持。

根據《民法典》規定,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确實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但原告享有退休金,其收入能夠維持日常生活所需,并不屬于生活困難人群。

審判長認為,由于原告年歲較大,被告作為其子女,的确有贍養父母終老的義務。但弟弟作為成年人,原告不應将買房壓力冠以撫養、贍養之名附加給被告。

考慮到原告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被告從小由姑姑收養,原告未盡到父母撫養的義務,被告所需要給付的贍養費應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和原告酌情商定。

律師說法:

被寄養孩子如被收養

孩子沒有贍養親生父母的法定義務

李耀華介紹,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同時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的義務,這屬于法定義務,即使父母存在未盡到撫養義務的情形,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也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張女士的父母有退休金,能夠維持生活所需,因此,贍養費由雙方商定并無不當。

那麼,姐姐是否有給弟弟買房的義務?李耀華說,《民法典》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因此,此案例中姐姐沒有義務給已經成年的弟弟支付購房款。至于姐姐給表弟買房卻沒給弟弟買房,屬于張女士個人意願,他人無權幹涉,姐姐給表弟買房也是對姑姑撫養的一種感恩,值得肯定。

假如被寄養的孩子被收養,是否需要贍養親生父母?李耀華說,《民法典》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收養關系成立後,子女沒有贍養親生父母的法定義務。

陝西聖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文博:

張女士不具有對其成年弟弟進行撫養扶助的法定義務

張文博律師表示,當前,現實生活中父母讓女兒給兒子買房買車的現象屢屢發生,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也導緻了家庭的分裂,破壞了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

張文博認為,依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盡管張女士的父母在其成長過程中未盡到撫養義務,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張女士對其父母的贍養義務。考慮到張女士的父母均有退休金,其收入尚且能夠維持日常的生活所需,并不屬于民法典所規定的生活困難人群,且從實際角度而言張女士從小便由其姑姑收養,在父母未盡到撫養義務的前提下,張女士所需要履行的贍養義務以及給付的贍養費應根據其父母的實際情況(主要包括父母年齡、身體狀況、經濟狀況、日常消費和其他開支項目等)酌情而定。

張女士的弟弟作為成年人,從法律角度而言,張女士并不具有對其進行撫養扶助的法定義務,因此在父母要求其為弟弟購買房屋時,張女士完全有正當合法的理由予以拒絕。

此外,如果其姑姑的收養合法,那麼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張女士則對其父母便不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其父母要求支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也不會再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條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來源: 南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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