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紅綠燈的地方禮讓行人?江西一司機避讓闖紅燈老人摔倒身亡,要麼是全部責任,要麼是無責任其理由是,紅綠燈下無“禮讓”,否則紅燈“停”、綠燈“行、黃燈“等”,或者“觀察”規則無法執行江西交警之所以認定司機為主要責任的原因,多數交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誤認為是事故責任歸責原則,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沒有紅綠燈的地方禮讓行人?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沒有紅綠燈的地方禮讓行人
江西一司機避讓闖紅燈老人摔倒身亡,要麼是全部責任,要麼是無責任。其理由是,紅綠燈下無“禮讓”,否則紅燈“停”、綠燈“行、黃燈“等”,或者“觀察”規則無法執行。江西交警之所以認定司機為主要責任的原因,多數交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誤認為是事故責任歸責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禮人行人”規則為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問題是,該法“禮人行人”規則是否包括有交通信号燈的人行橫道線?解讀法律不能“望文生義”,而是需要通過體系解釋得出結論。
由此可以看出,紅燈亮時以行人有沒有進入人行橫道為标準,行人進入了人行橫道的發生交通事故的人,機動車駕駛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反之,行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問題是,交通警察為什麼對闖紅燈的行為不能依法作出認定呢?原因是,多數交警混淆了交通事故處理與法律責任。交通事故的處理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民事賠償,或者進行調解;而法律責任是追究責任的根據。
該法第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争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交通警察,法院的法官誤将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以及處理方法當成了法律責任,造成事故 處理“一錯再錯”。其中,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是指交通意外;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情形下機動車駕駛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該責任是指民事賠償責任。
各地交警比較“熱心”在道路上标注“禮讓行人”字樣;标注的結果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人享受了行人的“特權”,“人行橫道線”便成為永久的綠燈橫道線。不僅如此,人行橫道信号燈表示的規則也被普通人遺忘,即,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判斷行人闖紅燈的責任規則較為簡單,紅燈亮時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例外,同樣,非機動車駕駛不能享受行人待遇。
紅綠燈下無“禮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