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加班工資怎麼計算?來源:中國婦女報在這辭舊迎新之際,有的單位因為生産任務緊等原因而安排職工堅守崗位;有的單位出于體恤職工的考慮而決定提前放假或延後上班那麼,可以用補休方式或者發慰問紅包的方式代替春節加班費嗎?提前放假可以扣發工資嗎?,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春節加班工資怎麼計算?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春節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來源:中國婦女報
在這辭舊迎新之際,有的單位因為生産任務緊等原因而安排職工堅守崗位;有的單位出于體恤職工的考慮而決定提前放假或延後上班。那麼,可以用補休方式或者發慰問紅包的方式代替春節加班費嗎?提前放假可以扣發工資嗎?
不能以補休方式代替支付春節加班費?
小魏是某制衣公司的員工。2019年春節前夕,老闆說要趕一批急活兒,小魏與幾位同事放棄了休息,在年初一至初三連續加班3天,把活兒做了出來。哪知,節後上班,老闆見到他,說活兒是趕出來了,但企業經濟效益不好,無力支付3天的加班費,讓小魏和同伴們分批補休6天。
小魏等人不同意,堅持要公司支付加班費,并向勞動人事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查清事實後裁決支持了小魏等人的主張。
點評
仲裁機構的裁決是正确的。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上述三種情形中,隻有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在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兩者之間進行選擇。而對于其他兩種情形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按上述規定的标準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以安排補休的形式予以沖抵。2019年春節法定放假時間是初一到初三,制衣公司理應依法按小魏等人日工資的3倍支付加班費。
小魏等人的日工資為:本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春節發慰問紅包 不能沖抵加班費
2019年春節,小張本來想回老家和父母團圓的,可架不住老闆的一再懇求,就留下來加班加點,幫助公司完成生産任務。年初一那天,公司領導慰問小張等加班員工時,給每人發了一個大紅包500元。
春節月份的工資發放後,小張等人發現沒有把春節3天加班費算進去,遂找公司理論。公司聲稱:年初一那天給大家的“開門紅”大禮包已經包括了加班費。由于協商不成,小張等人申請了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機構經審理支持了小張等人的仲裁請求。
點評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春節3天加班,必須支付3倍加班工資。
春節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職工春節加班,放棄了與家人歡聚同樂的機會,堅守在生産一線,用人單位理應按照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向職工支付不低于其工資的3倍加班費,而不能以“紅包”來代替加班費。
因為“紅包”和加班費二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對勞動者工作表現的一種肯定和褒獎,類似獎金,給與不給全憑自願,發多發少企業有自主權;而加班費是對勞動者額外提供勞動和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是職工加班勞動的應得收入,理應專門支付。
本案中,該公司聲稱所發的500元紅包已經包含了春節加班費,顯然有違法律規定。勞動者在遇到用人單位拒付加班費的情形時,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提前放春節假 工資一分不能少
2019年春節前夕,某公司決定給外地員工提前5天放春節假。小吳等外地員工認為這是公司給的額外福利,感覺老闆很貼心,便愉快地回家準備過年了。
年後在領取2月份工資時,小吳等人發現工資少給了,于是就想問個究竟。公司解釋說,放假5天裡大家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當然要扣發相應的工資。明明是公司組織放假的,怎麼能扣工資呢?小吳等人遂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在勞動監察部門的過問下,小吳等人拿回了被扣的工資。
點評
該公司做法顯然違法。
每年春節,一些企業基于體恤職工的考慮,選擇提前放假、延後開業,讓職工能充分享受節日的快樂。既然是讓職工充分享受快樂,那就不能幹出扣工資這種讓職工揪心的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産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每年的春節一般放假7天,其中3天為法定節假日,4天為公休日調休,均不扣工資。提前幾天放假或者延後幾天上班,也不能扣工資。本案中,該公司多放的5天假并沒有超出1個工資支付周期即1個月,因此放假期間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标準支付工資。(作者:潘家永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教授、兼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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