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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緻人重傷或死亡
開車緻人重傷或死亡
更新时间:2024-09-27 17:28:54

開車緻人重傷或死亡(平台未開人臉識别)1

未成年人用家長手機解鎖共享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害,未成年人、家長、車輛所屬租賃公司和手機相關應用APP等各方都需要擔責嗎,如何擔責?近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9年3月,吳某被劉某駕駛的共享汽車撞傷住院,造成九級、十級傷殘。但是在事故發生時,肇事者劉某僅17歲,還未成年,為何能夠駕駛機動車輛呢?原來,劉某用他父親劉某某的手機通過共享汽車APP解鎖租用,駕車上路後導緻事故發生。

最終,吳某将劉某、劉某某、汽車租賃公司、共享車APP平台公司以及相關科技公司訴至成都武侯法院,要求賠償其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等共計24萬餘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内承擔前述賠償責任。

據悉,本案争議焦點為傷者吳某所受損失到底該由誰來擔責。

庭辯

各方“甩鍋”都稱自己沒責任

庭審時,駕駛人劉某和其父親劉某某辯稱,對事故發生和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無異議,但共享車平台存在管理缺陷,所以事故賠償責任應由共享車APP平台公司承擔。

而共享車APP平台公司辯稱,公司在運營管理方面不存在任何過錯。其稱,雖然平台方未開啟人臉識别,但劉某某在注冊時已經通過人臉識别,因此平台未開啟人臉識别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是否開啟人臉識别與事故發生無必然聯系,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共享車APP平台的車輛屬于租賃公司,被告上法庭的汽車租賃公司則認為,雖然案涉車輛系他們所有,但事故發生在汽車租賃期間,駕車人與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因此公司無過錯,且案涉車輛已投保商業險和交強險,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車輛實際使用人承擔。

某相關科技公司也成了被告,原因是共享車APP平台公司提出關閉人臉識别功能時,其并未提出過任何異議。該科技公司辯稱,公司不是車輛所有權人、運營管理方、實際使用人,與本起事故的發生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因此也不應承擔責任。

而保險公司則表示,因駕駛員系無證駕駛方,他們主張交強險和商業險免賠。

審理

未成年人解鎖手機 監管人應擔責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駕駛人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證,駕駛車輛撞倒吳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介于劉某在案發時是未成年的在讀學生,其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因此劉某某作為其直接撫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于劉某某在庭審中表示,他對兒子拿走手機解鎖共享車輛一事并不知情,法院認為,劉某某對其子擅自拿走手機使用情況未加以監管,緻使其在尚未取得駕駛證的情形下使用手機解鎖共享汽車,其放任手機處于失去管控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劉某某對吳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還認為,汽車租賃公司作為車輛的登記所有人,不負責車輛實際運營和管理,在此次交通事故發生中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某共享車APP平台公司為了提高共享車輛解鎖的便捷性,在現有平台安全校驗等級更高的人臉識别技術具備監管可能的情況下,主動放棄對實際駕駛人員進行人臉識别,使得劉某某可以使用其父的手機解鎖共享車,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故其對吳某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于該案中的相關科技公司而言,法院認為,該公司明明知曉人臉識别關閉可能帶來的審核盲區,但在共享車APP平台公司提出關閉人臉識别功能時,其并未提出過任何異議并予以配合,因此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判決

撫養人共擔責60% 賠償6萬餘元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未取得駕駛資格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産生的損失由直接撫養人劉某某承擔55%的賠償責任;同時,劉某某自身對手機保管不善,使得兒子解鎖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也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

某共享車APP平台公司基于商業利益考慮,要求平台運營商取消人臉識别驗證,緻使劉某解鎖共享車輛,因此應當承擔35%的責任。某科技公司作為平台營運商,在技術水平能實現安全校驗标準的情況下,應要求配合取消人臉識别,應當承擔5%的賠償責任。

同時,為保障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和合理分配事故風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萬元)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劉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事由,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吳某賠償11萬元,劉某某賠償6萬餘元,某共享車APP平台公司賠償4萬元,某科技公司賠償6千餘元。

法官說法:

監護人應當充分盡到注意義務 适當監管

在智能手機普及的今天,手機上各種APP種類繁多,其中不乏有未成年人在年齡、智力能力方面尚不足以加以合理使用的應用程序。雖然未成年人使用家庭成員手機實屬平常,但作為監護人應當充分盡到注意義務,适當監管。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确規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負有家庭教育責任。家長不僅應當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關心業餘時間的安排,還應當教育其掌握交通出行的安全知識和技能。若本案中劉某某能對劉某駕駛機動車的興趣愛好多一點關心和了解,通過正确引導,給予其提供學習交通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術的正規渠道,本案也許能得以避免。(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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