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日常用水安全是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大事,而近日湖北武漢的李女士卻發現,自己家安裝的軟水器居然接到了淨水器中,三年來自家人飲水和三個寶寶的奶粉都是軟化水,然而事到如今卻遭遇了安裝設備公司、生産廠家的互踢皮球,那究竟誰應當承擔對李女士的賠償責任呢?
安裝設備公司表示,這個是廠家派人來安裝的,自己無責,而且安裝設備公司認為李女士在當時的“驗收單”上簽字認可了,因此這個軟水誤接廚房造成的損害,自己不應該擔責。安裝設備公司的這些辯解,其實用最簡單的話來解釋,無非是“李女士當時驗收并簽字了,責任應自擔”。這個辯解看似有理,其實則是狡辯,因為安裝專業設備,顯然作為提供專業服務的乙方應承擔更大的檢查義務,畢竟随着專業分工,隔行如隔山已經成為了現實,畢竟如果一個普通老百姓,對專業知識不了解很正常,不然難道買個電腦我卻要先學計算機?買個鎖卻要學開鎖?聘請律師我還要先學習各種法律?這顯然是荒謬的。
專業服務合同,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格式合同”,而所謂李女士在驗收單簽字,這并不能構成安裝公司和廠家免責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已經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顯然,遵循公平原則,驗收單上李女士的簽字僅是對是否漏水的認同,并不構成對專業淨水設備的内部結構合理的認同。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顯然,李女士既可以向廠家索賠,也可以向安裝公司索賠,也可以同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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