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規定:“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規定:“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備注】原内資 條例的實施 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本條繼續沿襲這一規定,明确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 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權責發生制,是指以實際收取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的發生為标志來确認當期的收入、費用及債權、債務。就收入的确認來說,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都應當确認為當期的收入;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收到,也不應當确認為當期的收入。就費用扣除而言,凡是屬于當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作為當期的費用;不屬于當期的費用,即使 款項已經在當期支付,也不能作為當期的費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
二、分析發現密碼
1.職工教育經費
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财稅〔2018〕51号)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分析:關鍵詞是“發生”,也就是說隻有對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才可稅前扣除,光計提不能稅前扣除,但是不需要“支付”作為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
例某企業2021年計提職工教育經費9萬元,如一直尚未實際使用,不得稅前扣除;如是發生的财稅人員培訓費支出,但還未支付給培訓機構,取得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則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2.工資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彙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彙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号《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關鍵詞:“發生”及“支付”,工資薪金是稅前扣除的條件之一,不僅僅是“發生”,還要“支付”,才能稅前扣除。
三、總結費用稅前扣除規定: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注意相關規定中的關鍵詞“發生”、“支付”、“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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