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與對方取得聯系,協商解決,如果收入的确是減少,需要調低撫養費數額的,可與對方進行協商确定。如果的确是無力支付的,可以考慮通過折抵财物的方式來履行支付撫養費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适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