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時效,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損毀的。其中:環境污染是3年(2)中造成損害是2年 據《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規定,時效期間可分為一年、兩年、三年。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損分攤、多式聯運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償請求權等;時效期間為兩年的有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賃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及海上保險合同;時效期間為三年的是油污損害賠償。
3、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