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能自己交,其他不可以自己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别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