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目前城鄉申報戶口的規定和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必須攜帶的證件有:
(1)嬰兒母親的戶口卡(已婚但戶口卡上婚姻狀況未做變更的,還應持本人結婚證);
(2)嬰兒出生醫院開具的出生證明;
(3)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加蓋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準予入戶章);
(4)在外地出生的嬰兒,還應有嬰兒生母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5)提供嬰兒父親的籍貫。
法律依據: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内,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攜帶相關證件到派出所上戶;當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個月以後再申報戶口的,需要先咨詢工作人員,并準備好對應的材料後才能上戶;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