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520紅包能要回嗎?記者 栾海明5月20日,諧音是“我愛你”,因此,很多人會選擇在這天轉賬或送紅包520元、1314元、13145.20元……,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分手後520紅包能要回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分手後520紅包能要回嗎
記者 栾海明
5月20日,諧音是“我愛你”,因此,很多人會選擇在這天轉賬或送紅包520元、1314元、13145.20元……
既可以表達愛意還可以加深感情,但如果分手的話,這筆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某(男)與王某(女)戀愛兩年,訂婚一年後,選擇分手。兩年來,雙方交往較多,張某感覺自己為王某付出了很多,訂婚彩禮加轉賬贈予、贈送首飾等,合計約12萬元,故向王某追償。因雙方協商不成,故張某将王某訴至長清法院,并主張其返還錢款12萬元。
經法院查明,雙方訂婚彩禮6萬元,首飾約3萬元,平時轉款約30000元左右。轉款明細顯示,轉賬數額大部分為200元、300元小額轉款或2月14日、5月20日發送的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款共計8434元,其餘21566元。王某亦認可雙方均有上述類型的轉賬往來。
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張某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内向王某支付了彩禮、物品及轉賬共計12萬餘元,屬數額較大,對于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相關彩禮及往來,應當根據情況予以返還。對于在特定時間的微信轉賬8434元,表達感情意義明顯,不宜返還。對于給予物品中的金銀首飾已經佩戴或使用,不宜再返還原物,可适當返還金錢。對于彩禮60000元及轉賬中大額的21566元,應适當予以返還。王某亦曾為兩人共同生活付出,但相對數額較少。
綜合考慮本案情況,法院判決王某應向張某返還彩禮、物品、轉賬款合計80000元。
法官提醒,《儀禮》上說,“婚有六禮,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就是創于西周而後為曆朝所沿襲的“婚姻六禮”的傳統習俗。六禮中“納征”是指送聘禮,就相當于現在的“彩禮”。自古以來,人們把訂立婚約作為婚姻成立的必經程序,訂婚習俗也就由此流傳。人們的意願是好的,但總有兩心難相悅、後來一别兩寬的情況,也有不少地方因為高額彩禮讨還導緻惡性事件的發生。如果難以和諧處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應盡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紛争。
此類糾紛中,對于返還應根據雙方給付财産的性質、雙方交往的情況不同有所不同,法律規定比較明确。本案中彩禮首飾無異議,對于雙方争議的轉賬部分,其中的8434元均是在特定時間節點轉付,款項為520元、1314元或小額轉賬,這種付款時間、金額,贈予性質明顯,不宜返還。其他訂婚彩禮與首飾款,按規定予以适當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