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務後,申請增加被注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2、駕駛證因未提交體檢證明被注銷的,可攜帶本人身份證明、駕駛證前往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辦理駕駛證恢複業務:在有效期内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均可以在補交體檢證明後恢複駕駛資格;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按照駕駛證有效期滿的有關規定注銷,考試科目一後可恢複;超過有效期三年以上,需要重新考試全部科目後恢複。
3、因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未換證被注銷的,可攜帶本人身份證明、駕駛證前往市交警支隊車管所,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考試,考試通過後即可恢複駕駛資格;超過有效期三年以上,需要重新考試全部科目後恢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