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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女人團夥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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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手上缺錢花,就想到這種法子…”,陝西渭南,發生一起令人噓噓不已的拐賣婦女案件:嫌疑人劉某(化名)平時不學無術,常年在外務工,但是手上錢并不多,由于缺錢花,某天便心生計策,将目光盯向了妻弟媳婦韓某(化名),之後便以許諾給她買衣服、請吃飯後,将韓某從白水縣家中誘騙至蒲城縣某鎮上的某賓館,在控制其人身自由之後,便以5000元的價錢賣給其工友原某某…(素材來源于澎拜新聞,筆者稍作整理)
1.道德呢?倫理呢?嫌疑人劉某就是就是喪心病狂,為了搞錢,竟然想到拐賣婦女這種喪盡天良的“點子”,就連親戚都不放過,真的是突破了底線,沒有人性了…
2.本案中,從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劉某以出賣為目的,用買衣服、請吃飯的手段,誘騙被害人韓某至某賓館,以5000元價格将其賣給工友原某某,因涉嫌拐賣婦女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在評價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本罪,首要,要關注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與此同時,主觀上也需要具有故意,尤其是具有出賣的目的。
當然,出賣目的不等于營利目的,舉個例子,張三 為了報複他人而販賣婦女、兒童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并且,出賣目的不限于永久性的出賣目的,即使行為人打算出賣一段時間後再買回或者通過其他途徑使被害人回原住所地,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從客觀行為來看,嫌疑人劉某為獲取被害人信任,先後用買衣服、請吃飯的手段,誘騙被害人韓某至某賓館,在此之後,以5000元價格将其賣給工友原某某,可以得知,嫌疑人劉某具有出賣的目的,因而已經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了。
3.可能有不少網友提出,案件發生至今已經15年了,而嫌疑人劉某直到現在才被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那麼,其行為是否已經超過了追溯時效?
其實,根據《刑法》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就不再受追溯時效限制。
而在本案中,嫌疑人劉某涉嫌拐賣婦女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财産:(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說,構成拐賣婦女罪,面臨的基本刑期将是5至10年有期徒刑,因此,單純從時間來看,本案追訴時效為10年,15年前的案件現在追究刑事責任确實已經超過了追溯時效。
但是,法律同時也規定了如果相關部門立案或者被害人家屬報案等法定情形後,刑事案件就不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司法機關介入之後,即使嫌疑人劉某想盡辦法潛逃的,過去了十年,二十年甚至再長時間,還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從量刑的角度分析,本案中,需要考慮量刑情節如下:
第一,嫌疑人劉某認罪認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第二,案發後,嫌疑人劉某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坦白。
其實,正如最近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豐縣事件”,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由于觸及人倫情理,不僅該給予道德譴責,也應當予以嚴懲。
當然,對于被害人韓某來說,其實教訓也是深刻了,為了貪點小便宜,結果淪為這種局面,實在可惜!
#法律小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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