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架了,雙方都有責任,對于先動手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2、雙方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打架鬥毆,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先動手的一方過錯責任較大,當然如果對方侮辱、诽謗在先,情節惡劣的,那責任就另當别論了,具體雙方責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綜合全案來确定的。
3、如果是一方無故毆打另一方,那麼被打一方是可以采取正當防衛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4、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5、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8、(一)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9、(二)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于輕傷、重傷、傷害緻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于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标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标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标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10、(三)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緻人重傷或者傷害緻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緻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11、(四)對于刑法明确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12、(五)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緻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