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立案對的,但要看校園暴力的程度。如果隻是女生之間有沖突打幾個耳光,踹幾腳之類的,公安局是不管的,主要是靠校方或者家長之間的調解。但如果是一人受到多人的打罵圍毆并且對對方造成身體和精神上嚴重的傷害的,可以先接受校方調解的。調解不成功則可以報案,讓公安局處理,罰款、拘留等,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緻人重傷或者,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産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