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問答
哪些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答,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凡是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不準同外國人結婚。這些人員需要同外國人結婚,必須調離工作崗位。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還要經過一定時間,待所掌握的機密失效後,才能同外國人結婚。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要機密的人員,複員轉業到地方足五年的,需征求當事人原所在部隊同意,再予辦理結婚登記。
從結婚條件來說,凡是不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條件者,例如患有麻風病和其他醫學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在國内禁止結婚的,也不能與外國人結婚。
從享受公民權利來說,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要待服刑和勞教期滿以後,才準同外國人結婚。
來我國工作的外國人要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可以?
答,來我國工作的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是可以受理的。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男女雙方都是外國人,根據民政部(關于辦理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的批複),隻要他們符合我國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又能按規定提供證件,可予辦理結婚登記,但為了保證我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以讓婚姻當事人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
二是有一方是外國人,一方是我國公民,按照我國有關涉外婚姻的規定,予以辦理。
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可以結婚嗎?
答1950年婚姻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而現行的1980年婚姻法則并未把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所以說,有生理缺陷的人,隻要符合結婚條件,是可以結婚的。因為: 第一,這種生理缺陷,既無傳染性,又無遺傳性(無生育能力)對對方健康沒有影響。
第二、實際生活中明知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而自願結婚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一方或雙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他們的結合完全是出于互相照顧、互相安慰;另一種是一方由于公傷或疾病造成的這種生理缺陷,而另一方完全出于高尚的情操,自願作出犧牲的結合。這種自願結婚,一般對社會也無危害。
第三,考慮到當前我國尚未能在全國的範圍内普遍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所以有無生理缺陷,婚前不易發現。而婚後發現的,隻要有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就應準予離婚。對于婚前故意隐瞞生理缺陷者,還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
勞動教養人員能否結婚?
答。勞動教養是我國對這些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勞動教養一貫實行勞動生産與政治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方針。為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勞動教養人員,對于勞動教養人員的婚姻問題,也應視其情況采取靈活辦法,正确處理。
第一,對于在勞教前已訂有婚約的,現在雙方又要求結婚的,或是雙方原已離婚而現又要求複婚的都應允許他們依法登記結婚或登記複婚。
第二,對在勞動教養過程中相互建立了感情,并要求結婚的未婚或已正式離婚的男女勞動教養人員,一般應勸導他們等到勞教解除之後,再考慮申請登記結婚。如勸說無效,隻要其符合婚姻法的結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亦應準予登記結婚。
罪犯在假釋和監外執行期間可以結婚嗎?
答,有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罪犯假釋後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罪犯在假釋期間,可以申請登記結婚,隻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就應該予登記結婚,不必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審查批準。
監外執行是對應受監禁的已決犯,由于患病需要保外就醫,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婦女和孕服不予羁押,交付一定機關監督執行的刑罰。已決犯如果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而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故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不準結婚。
罪犯在被管制或緩刑期間能否結婚?
答,而在分安機關的管束和人民群衆的監督下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罰。由于管制隻适用于罪行輕微的犯罪分子,而結婚又主要是個人的生活問題。所以,罪犯在被管制期間,可以要求結婚,隻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就應準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必由其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審查同意。
緩刑是對某些輕罪犯人判處的一定刑期以下剝奪自由的刑罰有條件地不予執行。一般說來。被判處緩刑的罪犯不僅罪行較輕,而且有悔改表現,所以不會再危害社會。根據國家有關犯罪分子結婚問題的規定,罪犯在緩刑期間隻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不必則公安機關或入民法院審查批準,就可以申請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依法為之辦理登記結婚手續。
為什麼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的男女結婚?
答(婚姻登記辦法)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的男女結婚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禁止近親結婚是優生學的要求。根據遺傳學的觀點,世界上一切動物和植物都有一種共同的特性,即近親繁殖會使物種退化,反之,遠緣雜交則會産生優良品種。人類也是一樣,血緣關系過近的親屬結婚,往往會把父母雙方精神上,生理上的某些缺陷和疾病,集中地遺傳給下一代,給後代的身心發育帶來不良的影響。這是因為血緣關系在太近的人帶有相同的"病态基因",如果他們結婚,其所生子女得遺傳病的機會就會很多。據有關醫療部門統計,先天性和遺傳性疾病患者中,近親結婚的後代發病率,比一般婚配的要高150倍,如白癡病、全色盲、遺傳性的下肢麻痹症等,在近親結婚的後代中比較多。可見,近親結婚不利于後代的身心發育和健康。不利于民族的興旺發達;同時還會給親人、家庭帶來痛苦和不幸;給社會、國家增加負擔。特别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出生的孩子少了,更應該講究人口質量。為了中華民族的繁榮昌盛,禁止近親結婚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禁止血親太近的人結婚是倫理道德的要求。禁止近親結婚不僅是我國各族人民,也是世界各國人民共同的習慣和道德。早在原始社會氏族制度産生時,原始部落就實行外婚制而禁止族内婚,即禁止同血緣的近親屬結婚。自古以來,人們都把血緣關系過近的親屬結婚看成是一種亂倫,是不軌的行為。所以我國自西周時起便禁止同姓為婚,以後曆代法律都有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可見近親結婚向來是不符合人們的倫理道德觀念的。
第三,目前我國已具備了禁止近親結婚的條件。建國30多年來,随着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社會經濟結構和人民生活條件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人民的政治覺悟和科學文化知識已經提高到了一定的水平,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了近親結婚的嚴重危害性,越來越多的人都在自願自覺地避免近親結婚。因而使我國具備了禁止近親結婚的條件。
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要經哪26位香港律師辨認核實方能有效?
答,所持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要經我國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如下 26位香港律師辨認核實方能有效。他們是:
1981年我國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阮北耀、廖瑤珠、張永賢、陳子鈞、練松柏、胡百熙、何耀棣、翁家灼等8位律師I;
1986年我國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毛雲龍、王譯長、餘平仲、李業廣、林漢武、梁乃鵬、梁愛詩、唐天、高漢钊、張子源張恩純、黃乾亨、黃頌顯、楊少初、鄧爾邦、黎錦文、戴鎮濤、肖弘毅等18位律師。
對香港26位律師出具的辦理婚姻登記的有關征明怎樣辨别真假?
答26位律師所出具的有關辦理婚姻登記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一般可采取如下辦法辨别真假:
首先,檢查所出具的證明是否有律師本人的親筆簽名、蓋章,是否用火漆封印;
其次,出具證明的律師是否将其出具的公證書副本一份寄到為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公證書的副本與當事人所持的原件是否一緻。
如果當事人所持的原件有出具證明的律師的親筆簽名,蓋章,是用火漆封印的,并與該律師寄來的副本相同,則可認定原件。如果實在是無法确認其真假的,可将原件送到省級司法公證管理部門辨認。
港澳同胞婚姻狀況證明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答《無婚姻記錄證明書》,和經該律師證明當事人在其它任何地方均無婚姻關系的聲明書,以及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我駐港澳機構為其工作人員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港澳社會團體為其會員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自出證之日起有效限期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