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為先”,在古代,不孝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孝經·五刑》中寫道,“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在隋唐律中,不孝被列屬“十惡”範疇。此後,宋、元、明、清各個朝代都一一沿襲。那麼,不孝罪主要涉及哪些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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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唐律·名例》的規定,不孝罪包括:“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财;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意思是說,檢舉告發祖父母、父母犯罪行為的;罵祖父母、父母的;背地裡詛罵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母生存期間自己另立戶口、私攢錢财的;對祖父母、父母不盡最人能力奉養,使其得不到生活滿足的;父母喪事期間自己娶妻或出嫁的,父母喪事期間聽音樂、看戲的;父母喪事期間脫掉喪服穿紅挂綠的;隐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發訃告、不舉辦喪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謊報死亡的。
上述十種情況,都屬于不孝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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