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三流統一”是指資金流(銀行的收付款憑證)、票流(發票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勞務流)相互統一,具體而言是指不僅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而且付款方、貨物采購方或勞務接受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如果在經濟交易過程中,不能保證資金流、票流和物流(勞務流)相互統一,則會出現票款不一緻,涉嫌虛開發票,将被稅務部門稽查判定為虛列支出,虛開發票,承擔一定的行政處罰甚至遭到刑事處罰的法律風險。為了解決票款不一緻的涉稅風險問題,筆者建議企業應注重審查符合以下條件的發票才可以入賬:在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必須保證資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統一”,即銀行收付憑證、交易合同和發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額必須一緻。
可是,在實踐中,總是存在委托第三方進行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緻”的情況,特别是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緻”,實質上是“三流一緻”的情況。對于這種“三流不一緻”的情況,到底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呢?
1、“三流合一”從哪裡蹦出來的?
2、三流一緻指的是哪幾流?
實務中也有說四流一緻,就是在上述三流一緻的情況下加上合同流一緻。
3、針對上述文件兩種理解
稅局針對上述兩種理解的答複▲▲▲
由此可以得到:
192号文件對進項稅抵扣中強調的資金流一緻,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
并不是“三流一緻”都不得抵扣,隻有收款單位和開票單位不一緻才不得抵扣。
付款單位與接受發票的單位不一緻是可以抵扣的,但是有風險。
4、如何防範風險
(1)實質要件——真實交易
包括:交易本身、交易價格、結算時間方式等涉及交易的因素
(2)形式要件——真實受票
取得的發票是真實的;并且最好保證三流一緻,如果不能保證三流一緻,那麼要守住收款方開發票的底線并且保留相關各方交易時的真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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