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老張問:從企業參加養老保險和自己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加養老保險,是不是養老金待遇有差距?為什麼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錢數會多呢?
我們國家養老保險的參保制度和待遇制度确實比較複雜一些,不了解的人确實不太懂。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有關聯系和區别,要從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說起。
1991年我國才推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于企業職工實施社會化養老的模式,改變了過去由企業和國家提供養老待遇、個人無需繳費的國家養老模式(蘇聯首創)。1995年,勞動法實施,國家開始推動養老保險的社會全覆蓋,讓越來越多的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就包括了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外資企業職工以及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同樣的保險,相關繳費和待遇就一樣嗎?不一樣,養老保險的繳費主要跟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相關;養老保險的待遇主要跟繳費年限、繳費基數以及實施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以前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有關。
參保模式和繳費基數的問題。國家對于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等群體采取的政策是自由參保、自由選擇繳費基數的模式。企業職工則是建立勞動關系強制參保的模式,企業不參保勞動者可以維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可以查處。企業職工的繳費基數應當按照職工上年度的工資總額來核算,依據是1990年國家統計局《關于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2016年人社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不可以通過事後追補繳費方式增加繳費年限。至于以前允許補繳的政策應當及時取消。由于養老保險實施的較晚,個人允許補繳養老保險的最早時間一般都不超過1991年(有些地方是93、94年才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
但是一些國有、集體企業實際上在1986年對于新入職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就要求參保繳費。如果當時企業沒有給他們繳費,可以通過提供工資表、招用工手續以及職工檔案的方式進行補繳。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和企業職工繳費比例是不一樣的。企業職工參保,是職工本人承擔繳費基數的8%,用人單位承擔16%。順便說一下,本人承擔的繳費基數是個人繳費基數,單位承擔的繳費基數是單位繳費基數,兩者有區别。單位繳費基數,有的地方是等于企業所有職工本人繳費基數之和,也有的地方是直接按照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來核定。各有優缺點。靈活就業人員主要是自己承擔全部的社會保險費,負擔較重。國家為了照顧靈活就業人員,因此對他們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設定的是20%。
近年來,随着國家越來越富強,國家也出台了不少促進就業政策,穩定就業崗位,減輕參保人員負擔。對于就業困難人員群體,可以申請三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如果是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會給予企業,補貼額度就是企業承擔的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險的企業部分。職工本人得不到補貼,這也是穩定就業崗位的目的。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他們确實個人可以得到補貼,不過國家的補貼比例最高隻有66%,也是為了保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平衡。
最終,在退休養老金計算的時候,我們實施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以後,繳費産生的養老金計算公式是全國統一。主要包括繳費基數、繳費年限、退休年齡、社平工資等幾大因素。
所以,最終待遇規則是繳費基數越高,養老金待遇越高;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待遇越高;退休年齡越大,養老金待遇越高;該省社平工資越高,養老金待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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