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土方清單講解?1 範圍本工藝标準适用于工業和民用建築物、構築物的大型基坑(槽)、管溝以及大面積平整場地等機械挖土,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挖土方清單講解?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挖土方清單講解
1 範圍
本工藝标準适用于工業和民用建築物、構築物的大型基坑(槽)、管溝以及大面積平整場地等機械挖土。
2 施工準備
2.1 主要機具:
2.1.1 挖土機械有:挖土機、推土機、鏟運機、自卸汽車等。
2.1.2 一般機具有:鐵鍬(尖、平頭兩種)、手推車、小白線或20号鉛絲和鋼卷尺以及坡度尺等。
2.2 作業條件:
2.2.1 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區域内的地下、地上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2.2 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标準水平樁及基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
2.2.3 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标志,并要合理安排開挖順序,防止錯挖或超挖。
2.2.4 開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開挖面以下0.5m,然後才能開挖。
2.2.5 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和卸車設施等,應事先經過檢查,必要時要進行加固或加寬等準備工作。
2.2.6 選擇土方機械,應根據施工區域的地形與作業條件、土的類别與厚度、總工程量和工期綜合考慮,以能發揮施工機械的效率來确定,編好施工方案。
2.2.7 施工區域運行路線的布置,應根據作業區域工程的大小、機械性能、運距和運形起伏等情況加以确定。
2.2.8 在機械施工無法作業的部位和修整邊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應配備人工進行。
2.2.9 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3 操作工藝
3.1 工藝流程:
确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 |
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
修邊和清底 |
3.2坡度的确定:
3.2.1 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的規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3.2.1.1 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m;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
3.2.1.4 堅硬性粘土——2.0m。
3.2.2 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内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3的規定。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 表1-3
項次 |
土 的 類 别 |
邊 坡 坡 度(高﹕寬) | ||
坡頂無荷載 |
坡質有靜載 |
坡頂有動載 | ||
1 |
中密的砂土 |
1﹕1.00 |
1﹕1.25 |
1﹕1.50 |
2 |
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 |
1﹕0.75 |
1﹕1.00 |
1﹕1.25 |
3 |
硬塑的輕亞粘土 |
1﹕0.67 |
1﹕0.75 |
1﹕1.00 |
4 |
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 |
1﹕0.50 |
1﹕0.67 |
1﹕0.75 |
5 |
硬塑的亞粘土、粘土 |
1﹕0.33 |
1﹕0.50 |
1﹕0.67 |
6 |
老黃土 |
1﹕0.10 |
1﹕0.25 |
1﹕0.33 |
7 |
軟土(經井點降水後) |
1﹕1.00 |
注:當有成熟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3.2.3 使用時間較長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和邊坡高度,結合當地同類土體的穩定坡度值确定。如地質條件好,土(岩)質較均勻,高度在10m以内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按表1-4确定:
各類土的挖方邊坡坡度 表1-4
項次 |
土的類别 |
邊坡坡度(高﹕寬) | |
1 |
砂土(不包括細砂、粉砂) |
1﹕1.25~1﹕1.15 | |
2 |
一般粘性土 |
堅 硬 |
1﹕0.75~1﹕1.00 |
硬 塑 |
1﹕1.0~1﹕1.25 | ||
3 |
碎石類土 |
充填堅硬、硬塑性粘土 |
1﹕0.5~1﹕1.00 |
充填砂土 |
1﹕1.00~1﹕1.50 |
注:有成熟施工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3.2.4 挖方經過不同類别土(岩)層或深度超過10m時,其邊坡可做成折線形或台階形。
3.2.5 城市挖方因鄰近建築物限制,而采用護坡樁時,可以不放坡,但要有護坡樁的施工方案。
3.3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合理确定開挖順序、路線及開挖深度。
3.3.1 采用推土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一般應從兩端或頂端開始(縱向)推土,把土堆向中部或頂端,暫時堆積,然後再橫向将土推離基坑(槽)的兩側。
3.3.2 采用鏟運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應縱向分行、分層按照坡度線向下鏟挖,但每層的中心線地段應比兩邊稍高一些,以防積水。
3.3.3 采用反鏟、拉鏟挖土機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其施工方法有兩種;
3.3.3.1 端頭挖土法:挖土機從基坑(槽)或管溝的端頭以倒退行駛的方法進行開挖。自卸汽車配置在挖土機的兩側裝運土。
3.3.3.2 側向挖土法:挖土機一面沿着基坑(槽)或管溝的一側移動,自卸汽車在另一側裝運土。
3.3.4 挖土機沿挖方邊緣移動時,機械距離邊坡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基坑(槽)或管溝深度的1/2。如挖土深度超過5m時,應按專業性施工方案來确定。
3.4 土方開挖宜從上到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随時作成一定坡勢,以利洩水。
3.4.1 在開挖過程中,應随時檢查槽壁和邊坡的狀态。深度大于1.5m時,根據土質變化情況,應做好基坑(槽)或管溝的支撐準備,以防坍陷。
3.4.2 開挖基坑(槽)和管溝,不得挖至設計标高以下,如不能準确地挖至設計基底标高時,可在設計标高以上暫留一層土不挖,以便在抄平後,由人工挖出。
暫留土層:一般鏟運機、推土機挖土時,為20cm左右;挖土機用反鏟、正鏟和拉鏟挖土時,為30cm左右為宜。
3.4.3 在機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應配合人工随時進行挖掘,并用手推車把土運到機械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時用機械挖走。
3.5 修幫和清底。在距槽底設計标高50cm槽幫處,抄出水平線,釘上小木橛,然後用人工将暫留土層挖走。同時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用小線或鉛絲),檢查距槽邊尺寸,确定槽寬标準,以此修整槽邊。最後清除槽底土方。
3.5.1 槽底修理鏟平後,進行質量檢查驗收。
3.5.2 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餘的土方,應一次運走,避免二次搬運。
3.6 雨、冬期施工:
3.6.1 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逐片分期完成。
3.6.2 雨期施工在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适當放緩邊坡坡度,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經常對邊坡、支撐、土堤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3.6.3 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冬期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3.6.4 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以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将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溫條件确定。一般不小于30cm。
3.6.5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基土受凍。應在基底标高以上預留适當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采取防凍措施,以防産生凍結破壞。
4 質量标準
4.1 保證項目:
4.1.1 柱基、基坑、基槽、管溝和場地的基土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嚴禁擾動。
4.2 允許偏差項目,見表1-5。
土方工程的挖方和場地平整允許偏差值 表1-5
序号 |
項目 |
允許偏差(mm) |
檢驗方法 |
1 2 3 |
表面标高 長度、寬度 邊坡偏陡 |
0,-50 -0 不允許 |
用水準儀檢查 用經緯儀、拉線和尺量檢查 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 |
5 成品保護
5.1 對定位标準樁、軸線引樁、标準水準點、龍門闆等,挖運土時不得撞碰,也不得在龍門闆上休息。并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定位标準樁和标準水準點也應定期複測和檢查是否正确。
5.2 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應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或位移觀測。
5.3 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應及時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标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在敷設地上或地下管道、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以防損壞管線,造成嚴重事故。
6 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6.1 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管溝不得超過基底标高。如個别地方超挖時,其自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6.2 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後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遇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30cm土層不挖,待做基礎時再挖。
6.3 施工順序不合理:應嚴格按施工方案規定的施工順序進行土方開挖施工,應注意宜先從低處開挖,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4 施工機械下沉:施工時必須了解土質和地下水位情況。推土機、鏟運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5m以上推鏟土;挖土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8m以上挖土,以防機械自重下沉。正鏟挖土機挖方的台階高度,不得超過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6.5 開挖尺寸不足,邊坡過陡: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和坡度,除應考慮結構尺寸要求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等所需的寬度。
6.6 雨季施工時,基槽、坑底應預留30cm土層,在打混凝土墊層前再挖至設計标高。
7 質量記錄
本工藝标準應具備以下質量記錄:
7.1 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7.2 工程定位測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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