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6個容易出錯的地方,會計人不能大意,重要處理千萬不能錯,否則重罰後果自行承擔!
印花稅,是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計算簡單,但實務中,除了核定征收印花稅的單位,大多企業的計稅依據不直接來源于賬面财務數據,給财務人員納稅管理帶來諸多不便,并且印花稅在征管中屬于“小稅重罰”,因此企業應加強對印花稅的管理。
印花稅6個容易出錯的地方
一、有限合夥企業是否要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
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出資額,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的,因此,對合夥人的出資額無需繳納資金帳薄印花稅。
二、公司租賃廠房期限3年,租金每半年付一次,印花稅該怎麼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号)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财産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按合同簽訂的租金總額一次性貼花,稅率千分之一。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确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三、房地産企業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是否需要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财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财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産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隻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企業與監理公司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不屬于上述列舉的印花稅征稅範圍,因此,不用繳納印花稅。
四、出版合同是否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号)第十二條規定,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五、印花稅法定減免政策:
(一)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二)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産所有人将财産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财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三)經财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産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六、印花稅如何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五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及時、準确、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登記簿》的内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号、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應納稅憑證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印花稅的5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在印花稅的管理上是出台過政策的,下面帶大家學習一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供大家在印花稅管理上提供幫助。
一、稅源管理
1.建立《登記簿》
納稅人應當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确、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内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号、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
2. 應納稅憑證保管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建議企業印花稅應納稅憑證及《登記簿》保存至少10年。
二、稅款計繳
1.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别按《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2.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将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标記代替貼花。
3.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彙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采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變。
三、稅務機關把控
1.稅務機關應分行業對納稅人曆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稅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确定本地區不同行業應納稅憑證的核定标準。
2.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内容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并确定科學的印花稅評估方法或模型,據此及時、合理地做好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
3.稅務機關根據印花稅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強源泉控管,又方便納稅人的原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簡稱《委托代征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委托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産管理等有關部門,代征借款合同、财産保險合同、權利許可證照、産權轉移書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稅。
四、稅務機關的風險管理
1.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财産行為稅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開展印花稅風險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區的印花稅風險管理指标,依托現代化信息技術,對印花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别、預警、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工作。
2.稅務機關通過将掌握的涉稅信息與納稅人申報(報告)的征收信息、減免稅信息進行比對,分析查找印花稅風險點。
1)将納稅人分稅目已繳納印花稅的信息與其對應的營業賬簿、權利和許可證照、應稅合同的應納稅款進行比對,防範少征該類賬簿、證照、合同印花稅的風險;
2)将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核定的應納稅額進行比對,防範納稅人少繳核定征收印花稅的風險。
3.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稅收征管系統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資源,不斷加強和完善印花稅管理,提高印花稅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五、管理建議
1.建議納稅人按照本文“一、稅源管理”的要求做好應稅憑證的管理工作,以便核對企業的印花稅是否繳納正确。
印花稅所列舉的應稅合同及其他應稅項目涉及企業生産經營的多個環節和多個部門。如果企業财務部門未對應稅合同實施規範化管理,就無法準确、及時的計算并繳納印花稅。
企業财務部門在進行合同管理時,建議要求業務部門将簽訂的所有合同在财務進行備案或抄送。财務部門按照與業務部門相同的合同編号管理合同填制《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一旦出現缺号,财務部門可及時發現并向業務部門索要。同時按印花稅的稅目合理劃分應稅合同和非應稅合同,将應稅合同及時貼花并劃銷。如果應稅合同量很少,建議要求各部門将已經簽訂的合同按财務部門提出的要求分類歸集、裝訂成冊。便于财務部門定期對應稅合同進行檢查,保證印花稅的及時準确繳納。
建議企業定期歸集、計算、申報和繳納印花稅,如每月、每季或每半年,如果是随機選取時間申報和繳納則較易造成漏繳。建議企業年末對印花稅繳納情況進行自查,并對自查情況進行總結和分析,一方面防範風險,另一方面需判斷是否有多繳的情況發生。
2.按照本文“二、稅款計繳”的要求選擇适合企業的繳納方式,及時計算繳納印花稅稅款。
3.仔細閱讀“三、稅務機關把控”、“四、稅務機關的風險管理”,了解稅務機關的把控原則及檢查的風險點,并更好的對企業印花稅進行管理,正所謂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
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号适用于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征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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