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裡經常會出現一種片段,比如某人要做一列風險極高的手術,在進手術室前對着一衆家屬表達自己的遺願,順便分遺産,結局嘛總是手術成功,皆大歡喜,那麼問題來了,當初許下的承諾還作數嗎?
民法典第1138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衡量危急情況的标準是什麼?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遺囑人病危;遺囑人遭人傷害;遺囑人在戰争中身負重傷;遺囑人遇沉船、空難等意外事故,随時有生命危險;發生自然災害,遺囑人面臨生命危險。
把法條代入現實案例中,會是怎樣的結果?
案例一:
姚某2在住院期間,2015年1月24日中午12點左右,在病房内通過口頭方式表達了向喬某遺贈1000000元的意願。姚某2作出該意思表示時,有其外甥女朱某及朱某的配偶在場。同時,喬某經姚某2授意對以上内容進行了錄音。
醫院對姚某2當天的病情進行了記錄。記錄情況為:1點12分,病員煩躁較之前緩解,呼之不能應,無法對答;7點37分,病員呼之能應,能回答簡單問題;8點30分,病員呼之能應,能回答簡單問題;9點19分,病員呼之能應,不能回答簡單問題;11點08分,病員神志清楚,能回答簡單問題;14點50分,病員呼之能應,能回答簡單問題;16點30分,病員呼之能應,不能回答簡單問題;17點,病員呼之能應;20點25分,病員呼之能應,能回答簡單問題;21點41分,病員疼痛較前緩解。姚某2後于2015年1月28日出院,出院時症狀與體征為:患者生命體征平穩,意識模糊,深大呼吸,雙側瞳孔對光反射遲鈍。2015年1月29日姚某2死亡。
這種情況下訂立的口頭遺囑是否有效?一要看是否符合危急情況,二要看訂立遺囑是否其真實意思表示,三要看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四要看危急情況是否解除。
法院認為:首先,姚某2入院時病情已屬危重,其身體及精神狀況并不穩定,多次出現反複,故此種情形下設立口頭遺囑符合“危急情況”的客觀情況。其次姚某2當天的精神狀況來看,病曆顯示2015年1月24日11點08分至14點50分姚某2神志清楚;從遺囑内容來姚某2具有向喬某遺贈1000000元的明确意思表示,此外姚某2的外甥女朱某及其配偶在場見證,見證内容也與現場錄音内容相吻合;最後,根據醫院病曆資料、出院診斷及死亡證明書所反映,姚某2于2015年1月28日出院時已呈現意識模糊的狀況,并于出院後的次日死亡。故從事後情況來看,姚某2從設立口頭遺囑後到其死亡前,其病情并未出現好轉反而進一步惡化,姚某2客觀上并無設立書面遺囑或公證遺囑的條件和能力。
最終法院确認口頭遺囑有效。
案例二:
唐某曾立有一份書面遺囑,3月28日因病住院時又訂立了一份與書面遺囑相反的口頭遺囑,唐某去世後,繼承人因遺産問題發生糾紛。
根據法院向住院醫師張某詢問得知,張某稱:唐某入院時已是危重病人,其3月28日、29日精神差,但神志清醒。3月30日神志不清,4月1日神志又恢複清楚。唐某的死亡記錄顯示:2011年3月30日,患者呈淺慢呼吸,并給予呼吸興奮劑治療,向家屬交待病情,家屬隻同意多參數儀監測生命體征,拒絕一切搶救措施。2011年4月2日,呼吸心跳驟停,瞳孔散大固定,血壓0,心率0,心電圖直線,22:10宣布患者死亡。
法院認為唐某的口頭遺囑無效。
理由是:第一,在場的見證人無一人能夠提供當時的視頻音頻資料或其他證據還原立遺囑時的現場情況,僅憑證人出庭作證,證據形式單一;第二,從所立遺囑的時間分析,唐某立口頭遺囑距離其出具的上一份書面遺囑僅僅時隔八天,在如此短的時間内,唐某重新訂立口頭遺囑,内容與此前的書面遺囑完全相悖,缺乏合理的動機;第三,即使唐某在2011年3月28日出現過“危急情況”,立有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唐某亦應出具書面或者錄音形式訂立遺囑。根據住院醫師的答複及唐某病曆記錄等材料記載,唐某于3月28日、29日精神差,但神志清醒,3月30日神志不清,4月1日神智恢複清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唐某自立口頭遺囑後一直處于病危狀态且不能用書面或錄音形式另立遺囑。
兩個案例,完全相反的結局,縱觀民法典規定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這6種遺囑類型,口頭遺囑是最容易被否定的遺囑,筆者建議立遺囑要趁早,真到危急時刻再立遺囑,恐怕晚了。
·駱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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