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第一天受傷怎麼賠償?上班第一天摔傷 公司賠了10萬元,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沒簽勞動合同第一天受傷怎麼賠償?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沒簽勞動合同第一天受傷怎麼賠償
上班第一天摔傷 公司賠了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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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類似案例和判決并不鮮見。“試工期”“試崗期”以及“未建立勞動關系”“未轉正”等,不是逃避工傷賠償責任的借口。建議用人單位在“社保空檔期”購買雇主責任險以分散用工風險。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傷,公司要不要賠?這是前不久發生在湖南湘陰的真實案例。最終,湘陰法院判決公司對摔傷的員工賠償10萬餘元。
在這起勞動争議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到底冤不冤枉?
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類似案例和判決并不鮮見。綜合來看,在“傾斜保護原則”下,我國的勞動法更傾向于保護弱勢勞動者利益,兼顧用人單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級傷殘
事情發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楊應邀前往當地一家建設公司從事裝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約定,工資按天發放。沒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過程中腳下打滑,不慎摔傷了右手。後經工傷鑒定,傷情構成八級傷殘。
賴以生存的右手緻殘,老楊覺得很倒黴。事發後,老楊與公司就賠償事宜溝通,但未達成一緻。向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後,仲裁委裁決公司賠償老楊107498元。老楊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湘陰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老楊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并不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認定。
而在各項工傷賠償标準的确認上,法院認為,因老楊是臨時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傷,不能舉證證明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因此,仲裁委以該公司繳納工傷保險的基數4931元,作為楊某工資計算工傷賠償數額,符合相關規定,應予認可。
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向老楊支付工傷待遇費用共計107498元。記者了解到,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楊賠付全部金額。
“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理應被認定為工傷,并依法享受工傷待遇。”辦案法官表示。
類似案例和判決并不鮮見
記者調查發現,在面對類似老楊這樣的勞動者的不幸遭遇時,法院往往會在貫徹公平、公正原則前提下,對勞動者依法予以傾斜保護。
同樣事發湖南,同樣是上班第一天受傷。在長沙天心區從事外牆燈具安裝工作的劉某,工作時不慎從高處跌落受傷,鑒定為九級傷殘。
公司認為劉某剛上班第一天,雙方還未簽訂勞動合同,也無法購買工傷保險,其與劉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是法定義務。劉某雖僅工作一天,但不影響對雙方勞動關系的認定。最終判決公司賠償劉某18萬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屬工傷。2017年,小陳成功應聘昆山某電子廠。去廠裡報到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電子廠認為,出事當天小陳并未到廠裡辦理入職手續,也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尚未建立勞動關系,自然就沒工傷一說;公司并非不給小陳繳納工傷保險,而是因為他沒來報到,雙方還未建立勞動關系,廠裡沒有義務幫他繳。
但法院最終認定,因電子廠未為小陳繳納社保,小陳發生工傷,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電子廠承擔給付責任。最終判該廠賠償小陳11萬多元。
如果入職第一天就離職,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傷?答案是:也算。同樣是2017年的事:王某與悅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職第一天,王某提出辭職,并辦理了離職手續。不料當天下午,王某騎電動自行車被貨車撞倒,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兩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視為下班。且員工向用工單位申請辭職不等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是關鍵
“這些案例有兩個常見的争議點:一是雙方勞動關系的确立,二是各項工傷賠償标準的确認。”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帥分析。
呂帥告訴記者,無論勞動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轉正”,隻要符合勞動關系建立的特征,那麼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開始,二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已建立。
實踐中,為了相互了解、選擇,有的企業會為新員工設置“培訓期”“試工期”“試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規企業借此推卸勞動用工的法律責任,不繳納社會保險。一旦員工在此期間發生工傷,企業便以“未建立勞動關系”“未轉正”為由,試圖逃避工傷賠償責任。“其實試用期對勞動者的影響僅表現在解除勞動合同和工資待遇方面,對工傷待遇沒影響。”
此外,很多企業會選擇在員工轉正後繳納社會保險,或當月入職、下月辦理社保登記。呂帥認為這種做法不但不能為企業省多少錢,還可能帶來無法預期的後果。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轉正後繳納社保的操作顯然違法;當月入職、下月辦社保的操作看似不違反法定時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給予用人單位的最長寬限期,并非不繳納社保的免責期限。”呂帥舉了一個現實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緊張,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當晚李某辦好手續後正式入職到崗,不料工作兩個小時後猝死。事後,家屬要求公司給予一次性補償140萬元。
“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檔期’的事件。”呂帥建議,在“社保空檔期”,企業可以購買雇主責任險以分散風險。他同時提醒勞動者,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并以雙方勞動關系存在争議為由拒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應準備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果、醫藥費發票及證明雙方存在用工事實的相關證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報記者 王鑫 方大豐 本報通訊員 劉霜)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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