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晖北京律所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因降薪而被迫離職如何應對,随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用人單位:經營狀況不佳,能否接受降薪?(為難他一下,讓他主動提出離職)
勞動者:不接受降薪(我要充分行使勞動法賦予我的權利)
案情簡述劉女士在某單位擔任總經理助理一職,月薪10000元,每月15号發放上月工資。劉女士于2019年3月入職,簽訂了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劉女士照常工作到2022年4月14日,其直屬領導(該單位總經理)突然提出受疫情影響,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現金流減少,準備将劉女士的工資降低至5000元每月。劉女士當場反對,畢竟,如果勞動者接受了降薪,便構成了雙方協商一緻變更勞動合同,不利于維護個人權益。劉女士和總經理在單位大吵了一架便不歡而散,第二天劉女士收到了5000元工資,經慎重考慮,她通過釘釘向總經理發送了一條消息:因拖欠公司,我和xx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22年4月1日解除,顯示已讀未回。雙方再次相見,是在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上。
劉女士主張,單位構成違法解除,自己和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于2021年4月解除,應支付自己工資差額(應發工資減去實發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單位主張,從4月中旬起是要求劉女士待崗,并未解除勞動合同,但未能證明待崗一事,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支付過待崗工資。據此,單位的主張沒有得到認可,劉女士的主張得到了支持。
案件分析面對單方降薪,勞動者如何應對?當單位以經營狀況不佳、業務減少等理由提出降薪,意圖在于希望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申請,此時,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勞動者無需“通情達理”。薪資待遇是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變更勞動合同,需雙方協商一緻,如勞動者答應降薪,便構成了合法降薪,明顯不是勞動者的本意。如果勞動者認為“事已至此,那我走人吧。”便構成了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了單位的意思,卻損害了個人利益。勞動者可明确表示拒絕降薪,待單位支付了擅自降低的工資,再傳達因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解除勞動關系之意。
如果主動提出離職,法律後果是什麼?
沒有任何一個勞動者願意被降薪,但如果面對單位提出的降薪意見,選擇了主動提出離職申請,就很可能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因為單方降薪,即拖欠工資,但如果在被拖欠工資之前已經離職,單位單方降薪的做法便沒有得到履行,因此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提起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證據?單位支付單方降低的工資的憑證、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解除勞動的通知需載明解除日期和解除原因。當單位發放了擅自降低後的工資,勞動者可向單位傳達,因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自己和單位的勞動關系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需另外注意,不要讓單位留下接受降薪的證據、主動離職的申請、或者接受待崗的證據等。
法條鍊接《勞動合同法》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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