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從減量開始?2017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要求在全國46個重點城市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是中國垃圾治理進程中的一大跨越然而,“垃圾強制分類的主要目的是什麼”這一核心問題決定了垃圾如何分類、如何收運、如何處置等一系列環節,決定了生活垃圾的流向以及垃圾分類政策執行效果,還需要在實踐層面進一步形成明确的共識,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垃圾分類從減量開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垃圾分類從減量開始
2017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要求在全國46個重點城市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是中國垃圾治理進程中的一大跨越。然而,“垃圾強制分類的主要目的是什麼”這一核心問題決定了垃圾如何分類、如何收運、如何處置等一系列環節,決定了生活垃圾的流向以及垃圾分類政策執行效果,還需要在實踐層面進一步形成明确的共識。
長期以來,社會各界對于垃圾分類治理過程中的諸多環節認識不統一、不明确。盡管2017年發布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提出,垃圾分類要實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的,但在實踐層面,各城市、各部門由于對垃圾分類主要目的的認知不同而出現不同的垃圾分類标準。目前,各城市的主要目标是将廚餘垃圾或濕垃圾從生活垃圾中分離出來,諸多城市也将此作為評價垃圾分類效果的重要指标。這一垃圾分類政策設計和執行背後的邏輯是為了垃圾末端減量,降低生活垃圾中的含水量,從而提高垃圾焚燒的效率。在這一邏輯下,城市雖然能通過焚燒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垃圾末端減量,但是無法達成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的,難以推動全社會的垃圾源頭減量。
在垃圾分類主要目的不明确的情況下,垃圾優先處理的次序也不清晰。城市管理者往往以方便、經濟為導向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發達國家垃圾治理的一項重要經驗在于明确垃圾的優先處理次序,以高階法律的形式制度化,并深入到各行各業和公衆生活當中,逐步形成全社會的普遍共識,從而影響全社會資源利用和處置模式的轉變。在垃圾處理次序中,垃圾源頭減量即預防廢棄物産生被賦予了垃圾治理的最優先次序。其次是重複使用、循環再生、資源提取。而填埋、焚燒等末端處理方式往往處于最末位置。
反觀國内現狀,國家相關政策已提出“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目标,但當前垃圾治理的重心仍在末端減量的環節,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成了實現這一目标最直接的處置方式。在近十餘年中,垃圾焚燒廠的數量快速增長。在“十三五”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投資中,垃圾治理的2/3投資流向了以垃圾焚燒廠和填埋場為主的終端處理設施的建設,僅約4%的投資用于垃圾分類的示範工程。相比而言,在這一優先次序下,政府在垃圾源頭減量、二手物品重複使用、資源循環再生等環節的制度安排和資源投入相對落後于發達國家。因此,生産者、回收者、商戶、社會組織、居民等主體在垃圾治理的前端和中端環節行動的空間和發揮的作用仍然有限,逐步消耗了多元主體參與垃圾治理的積極性。
當前,需要讓明晰的垃圾優先處理次序在應對“垃圾圍城”困境和建設“無廢城市”中發揮關鍵。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和《“無廢城市”建設指标體系》,對“無廢城市”的理念做出了界定,即“無廢城市并不是沒有固體廢物産生,也不意味着固體廢物能完全資源化利用,而是一種先進的城市管理理念,旨在最終實現整個城市固體廢物産生量最小、資源化利用充分、處置安全的目标,需要長期探索與實踐。”這明确了中國的垃圾分類治理的優先思路應在于“無廢”。
因此,中國的垃圾分類治理應明确減量化的意涵是源頭減量而非末端減量,将源頭減量(Reduce)、重複使用(Reuse)、回收利用(Recycle)分别置于垃圾處理的優先位次,并通過立法的方式将垃圾優先處理次序成為指導各行各業和公衆生産生活的指南。在這樣的次序指導下,垃圾治理的制度安排和資源投入應逐步從後端向前端轉移。
在垃圾産生源頭,建立和完善垃圾計量收費制度和垃圾強制分類回收政策,約束公衆生活垃圾的産生。建立和完善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和押金制,約束生産者和經營者産品廢棄物的産生。建立與完善線上和線下的二手交易市場和二手交易保障機制,促進閑置物品流動和提高物品使用壽命。
在垃圾處理末端,逐步完善資源循環利用的基礎設施和硬件條件,提高垃圾再生利用的技術水平和處理能力;逐步調整回收利用環節和焚燒填埋環節的資金補貼比例,通過價格機制引導城市生活垃圾流向回收利用環節;建立更高的健康和效率标準約束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鼓勵垃圾焚燒廠等末端處理設施優勝劣汰、降耗提效、共享共用,合理控制垃圾焚燒規模。(郭施宏)
作者系北京工業大學文法學部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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