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加強質量安全風險控制和管理,保障國家糧食質量安全。
其中提出,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及其垂直管理機構收購監測重點是稻谷、小麥、玉米、大豆、油菜籽等主要品種;庫存監測重點是中央政府儲備糧食以及中央糧食企業庫存的其他糧食等。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根據監測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風險監測網絡。開展風險監測工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各級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資源和優質糧食工程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建設成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确實提高儀器設備利用率。
全文如下。
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四個最嚴”重要指示和有關批示精神,規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以下簡稱風險監測)工作,加強質量安全風險控制和管理,保障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推動糧食産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糧食和儲備部門)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活動。
第三條 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系統性收集糧食質量品質、污染情況以及糧食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綜合分析、及時報告和通報的活動。其目的是為糧食調控政策制定、糧食質量安全标準制修訂、糧食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和交流、監督管理等提供科學支持。
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包括收購糧食質量安全監測(以下簡稱收購監測)、庫存糧食質量安全監測(以下簡稱庫存監測)、應急糧食質量安全監測(以下簡稱應急監測)和其他專項糧食質量安全監測(以下簡稱其他專項監測)。
收購監測,是指為指導糧食企業收購糧食、有效保護種糧農民利益、服務相關部門單位政策制定,對當年新收獲糧食的常規質量、内在品質(營養品質、加工品質、食用品質等)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按程序和規範進行采樣、檢驗、分析和評價等活動,一般分為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安全監測等形式。
庫存監測,是指為加強庫存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對庫存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狀況,按程序和規範進行采樣、檢驗、分析和評價等活動。
應急監測,是指發現糧食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隐患、處置糧食質量安全事故需要、應對公衆關注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等情況而開展的監測。
其他專項監測,是指用于評價特定糧食質量安全狀況而開展的監測。
第四條 風險監測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内在品質,因環境污染、異常氣候或儲存過程保管不當等因素導緻的重金屬、真菌毒素及其他有害物質污染,以及糧食生産和儲存過程中施用的藥劑殘留等食品安全狀況。
第五條 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組織開展國家級風險監測,督促、指導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組織實施當地風險監測工作。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内中央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國家級風險監測内容,結合本行政區域具體情況和質量安全監管需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風險監測,并按規定實施上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組織的風險監測工作。
第六條 糧食企業應當不斷加強糧食質量安全内部質量管控,完善收購、儲存糧食質量安全自檢制度,強化庫存糧食溫度、濕度和生蟲、生黴等測控,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七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根據監測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風險監測網絡。開展風險監測工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各級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資源和優質糧食工程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建設成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确實提高儀器設備利用率。
第八條 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建立健全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數據庫,統籌利用有關全國風險監測數據和信息資源。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建立本省份糧食質量安全數據庫。
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統籌調度各項風險監測任務,規範采樣活動,強化監測數據的收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報送和運用, 嚴格監測工作的質量控制和督導考評。
第九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開展必要風險監測活動所需經費,按程序納入本級部門預算,不得向監測對象收取。
第二章 監測計劃
第十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制定年度收購監測、庫存監測計劃。應急監測和其他專項監測根據需要開展。
第十一條 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制定國家級收購監測、庫存監測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全面監測或重點監測,監測方式可采取就地監測或異地監測。
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根據上級監測計劃和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産糧食品種、産量、商品量、庫存量、消費量、消費方式以及氣候、環境、土壤等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年度監測計劃,明确監測品種和樣品數量,合理确定監測覆蓋區域或庫點比例,抄報上一級糧食和儲備部門。
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将省級年度收購監測、庫存監測計劃于當年 4 月底之前抄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标準質量管理辦公室。
應急監測和其他專項監測計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二條 監測計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一)采樣、檢驗、結果彙總、數據報送等各環節的責任單位,以及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條件、職責、義務等;
(二)監測區域、糧食品種、糧食性質、企業性質、樣品數量、監測内容;
(三)采樣技術方法、樣品份數、重量,樣品的封裝、防拆封措施,保存條件,送樣要求和時限等;
(四)承檢機構樣品接收、查驗、登記、備份樣品保管等要求;
(五)檢驗方式(如集中檢驗、分散檢驗;異地檢驗、現場檢驗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複核和結果判定依據、原則等;
(六)相關工作完成時限和結果報送日期、報送方式等。
第十三條 收購監測主要是從農戶或田間采樣,重點監測新收獲稻谷、小麥、玉米、大豆、花生、油菜籽、葵花籽等主要糧食、油料品種的出糙率、容重、完整粒率、含油率等常規質量指标;蛋白質、脂肪等營養品質指标;面筋含量、穩定時間等加工品質指标;食味評分、直鍊澱粉等食用品質指标;重金屬、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以及糧食和儲備部門認為有必要監測的雜糧、油料等其他特色糧油品種的相關指标。對質量安全風險隐患較大的區域,以及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耕地 等區域種植的糧食,可增加監測密度,實施連續監測。
庫存監測樣品采集對象是糧食企業庫存糧食。重點監測水分、雜質、容重、出糙率、不完善粒等常規質量指标;脂肪酸值、品嘗評分值等儲存品質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鼓勵開展庫存糧食營養品質、加工品質等内在指标的監測。監測對象應當兼顧政策性糧食和非政策性糧食,兼顧國有糧食企業承儲的糧食和非國有糧食企業承儲的糧食。對于監測發現風險隐患較大的糧食企業應實施連續監測,并提高倉房(貨位)的監測抽樣比例。
應急監測和其他專項監測對象和指标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第十四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建立各有側重、上下聯動、有效銜接、協同配合、結果共享的監測機制,明晰各層級重點監測品種、監測項目、監測區域等内容,避免出現重複監測和監測盲區。
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及其垂直管理機構收購監測重點是稻谷、小麥、玉米、大豆、油菜籽等主要品種;庫存監測重點是中央政府儲備糧食以及中央糧食企業庫存的其他糧食等。
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收購監測重點是本行政區域内的主要糧食品種、特色糧食品種;庫存監測重點是本行政區域内最低收購價糧、國家臨時存儲糧等其他中央事權庫存糧食以及地方儲備糧食和其他地方事權庫存糧食。
第三章 采樣與檢驗
第十五條 國家級風險監測的采樣和檢驗,一般由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委托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組織實施,也可直接委托各級國家糧食質量監測機構實施異地采樣和檢驗。
地方各級風險監測的采樣和檢驗,由本級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實施異地監測的,被監測地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做好采樣相關組織協調工作,被采樣單位應當按要求配合做好采樣等相關工作。
應采集足夠數量的樣品,确保監測結果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與承擔采樣和檢驗任務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确委托要求以及雙方權利和義務。同時明确委托方可以對采樣單位和承檢機構開展的采樣、檢驗工作進行監督,監督内容主要包括與監測相關的技術能力、管理措施、保密工作等。
庫存監測承檢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取得資質認定,熟悉糧食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政策性糧食承檢機構,還應當熟悉國家政策性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标準、政策規定。
風險監測的采樣、檢驗工作應當充分發揮糧食質量監測機構作用。采樣單位和采樣人員應當熟悉糧食采樣标準、技術規範等規定,并嚴格執行。
第十七條 收購監測應當根據糧食品種及其收獲時間,以田間采樣或農戶采樣為主,采取邊采樣、邊送樣、邊檢驗的方式, 提高時效性。
對于監測過程中出現風險隐患變化情況的,适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項目。
第十八條 收購監測應當優先選擇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業合作社等規模化糧食生産主體或有代表性的種糧農戶進行樣 品采集。采樣後應當先記錄樣品原始水分,對于水分過高的樣品,及時按要求将水分降至符合國家标準要求後方可封樣。
鼓勵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按照便捷經濟、共享互利的原則,與規模化糧食生産主體開展合作采樣。經培訓合格後,可委托規模化糧食生産主體對其種植的糧食,按要求自行采樣并寄送至承檢機構;監測結果及時反饋送檢方。
第十九條 庫存監測樣品采樣按以下要求開展:
(一)應當遵循全面、客觀的原則,根據不同事權糧食的品種、分布、庫存量、儲存年限以及糧食企業性質、儲存條件等實際情況,按照年度監測計劃,制定采樣分配方案。對同一貨位同一批次的糧食,年度内一般不進行重複采樣;
(二)采樣人員應當向糧食企業出示有效證件、糧食和儲備部門出具的采樣任務委托函,按照監測方案明确的相關标準、技術規範或委托方指定的方法進行采樣,準确、客觀、完整地填寫相關信息,采樣場所、儲存環境、樣品信息以及采樣過程重要節點應當錄像或拍照,确保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樣品重量應當滿足檢驗和複檢需求,原則上不超過合理的需要量。每個小組采樣人員數量不少于 2 人;
(三)采樣現場發現明顯生黴、結露、生蟲和發熱等異常情況,應當采用錄像或拍照的方式準确記錄,并及時報告委托方和相關管理單位,立即采取針對性措施調整采樣方法。發現“埋樣” “換樣”等行為的,應當重新采樣取證,并積極收集相關證明,第一時間報告委托方和相關管理單位;
(四)樣品用加蓋采樣委托部門印章和采樣人員、被采樣單位授權人員簽字的封條進行現場封樣,并采取防拆封措施。樣品封樣前不得離開采樣人員視野。相關樣品信息記錄和影像資料交 委托方審核并留存備查,留存時間不少于 6 年。
第二十條 糧食企業應當積極配合采樣人員實施庫存監測采樣,提供真實的采樣倉号(貨位号)、糧食品種、糧食數量、入庫時間、檢驗數據、産地和糧情記錄等信息。
糧食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采樣的,采樣人員應當及時向委托方和相關管理單位報告相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采樣單位和人員對采集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和信息準确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擅自改變采樣方案、調換樣品和更改樣品信息;不得随意改變樣品的保存條件或無故遲送樣品。
采樣單位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支付樣品費用。開展合作采樣的,可共同确定采樣費用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條 樣品在保存、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樣品原始性狀,防止出現污染、變質等異常變化。采樣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将樣品和采樣單運送或寄送至承檢機構。
第二十三條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場認真檢查樣品包裝和封條有無破損,是否存在發熱、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綜合判定産生影響的情況,并核對樣品信息與采樣單是否相符。檢查無誤後,按要求做好檢驗和備份樣品登記、标識和存放工作。
接收樣品時,如發現存在樣品信息有誤或不全、樣品撒漏或受損、封條破損等異常情況,承檢機構應當采用錄像或拍照的方式準确記錄,當場填寫樣品拒收告知書,并及時向采樣單位和委托方報告。
備份樣品應在低溫、幹燥等适宜的環境中妥善保存。原則上保存時間不少于 6 個月或委托方要求的時限。特殊情況确實無法繼續保存的,經委托方同意後方可處置。
第二十四條 根據檢驗工作實際需求,可采取集中檢驗、分散檢驗,異地檢驗、現場檢驗等方式進行檢驗。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既定的風險監測計劃,開展檢驗、數據彙總、結果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委托方的要求進行檢驗和結果判定,加強檢驗過程質量控制,确保檢驗結果客觀、公正,判定結論準确無誤。
收購監測可采用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标準質量管理機構認可的快速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對于食品安全指标,快檢結果為國家标準臨界值時,應當按照國家标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複核檢驗。
檢驗報告應當有檢驗人的簽章,并加蓋承檢機構公章,按委托方要求的報送時間和報送渠道,如實向委托方報送檢驗數據和分析結果。
采樣單、檢驗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應當妥善留存備查,留存時間不少于 6 年。
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直接委托的風險監測任務,檢驗結果由承檢機構彙總分析後直接報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同時抄送樣品采集省份的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對檢驗結果的真實性、準确性以及相關信息的完整性負責,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僞造檢驗數據和分析結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不得利用檢驗結果參與有償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未經委托方允許,不得将檢驗任務分包、轉包;發現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樣品,應當及時報告委托方和相關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 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以及各類糧食企業不得違規幹預采樣、檢驗、數據彙總和結果上報等工作,糧食和儲備部門不得隐瞞、謊報和無故拖延上報監測結果。
第二十八條 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内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建設與運行的指導管理,充分發揮其專業技術優勢。
第二十九條 糧食企業對庫存監測結果有異議且有充分理由的,可以自收到監測結果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内,向具體組織實施監測工作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提交書面複檢申請并充分說明理由。
收到複檢申請的糧食和儲備部門認為确有必要複檢的,如本次檢驗結果與相關糧食質量檔案數據差異較大等,應當委托省級及以上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對備份樣品進行檢驗,必要時可重新采樣進行複檢,複檢結果作為最終庫存監測結果。
第三十條 應急監測和其他專項監測采樣與檢驗相關工作參照前述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對風險監測數據和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彙總,建立健全風險監測數據庫,進行趨勢分析和判斷,充分發揮監測數據效用,服務于政策制定和完善、風險預警和評估、監督管理和指導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信息報告通報制度。
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将本部門組織開展或收到反饋的監測數據和彙總分析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報送上一級糧食和儲備部門,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按有關要求或規定報告(通報)本級發展改革、财政、生态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食品安全辦等相關部門以及下一級有關糧食和儲備部門。庫存監測結果還應當通報相關糧食企業及相關管理單位,并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議。
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将本行政區域内風險監測結果以及發現問題處理情況彙總後,按要求統一報送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中央政府儲備糧食和中央事權糧食相關監測結果,還應當通報當地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機構和中儲糧集團公司分(子)公司。
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視情況将全國風險監測結果通報國家相關部門、相關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相關垂直管理機構、中央糧食企業。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機構應當将中央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監測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數據通報相關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以及中儲糧集團公司分(子)公司。
第三十三條 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按規定通過政府網站等多種方式,适時穩妥發布收購糧食常規質量和品質測報監測信息。其他監測信息發布,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直接委托相關承檢機構開展監測的結果,由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通過适當方式發布或通報。
第三十四條 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隐患排查與應急處置機制。
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應急預案。加強風險隐患排查、應急處置和危機管控能力建設。對收購監測中發現存在風險隐患的地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規定及時會商同級發展改革、财政、生态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食品安全辦等相關部門,依職責采取核實、排查、科學處置等有效防控措施。必要時,按照相關應急處置預案規定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建立重大風險處置督查督辦制度。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對風險隐患較重的地區(單位)進行核查和督導,依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避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質量安全風險,并做好突發性質量安全問題應對和處置。核查、督導和處置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并将相關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條 糧食企業對存在的問題,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做好整改工作,确保下列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一)按照糧食權屬、性質和問題類别,分類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責任;
(二)按規定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糧食進行妥善處理;對于水分、雜質等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糧食,應當及時采取通風降水、整理等有效處理措施,并加強處置期間糧情和質量安全監測;
(三)對存在的壓級壓價、多扣水雜、以陳頂新、以次充好等質量安全問題進行認真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嚴肅整改。
糧食企業應當及時将整改情況按要求報告相關糧食和儲備部門。糧食企業的上一級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糧食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對整改結果進行核實。相關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加強對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庫存監測結果作為糧食和儲備部門對糧食企業開展年度質量安全考評、信用評價,以及監督檢查和依法處置 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風險監測工作機制、督導機制和考評機制,加強監督管理;規範工作流程,保持工作的連續性、系統性、科學性和人員的穩定性;加強對下級單位監測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将監測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糧食安全責任考核範圍。
第三十八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加強風險監測能力建設,定期對采樣和檢驗技術人員進行培訓,提升采樣和檢驗人員技術水平,強化承檢機構檢驗技術能力驗證和比對考核,确保監測數據的客觀、公正、準确、可靠。
第三十九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書約定的要求,對采樣單位和承檢機構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書的要求進行采樣和檢驗,是否具備相應檢驗檢測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存在僞造檢驗數據或出具虛假報告行為等進行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書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參與風險監測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保密工作。未經委托方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或發布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風險監測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舉報,糧食和儲備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職責按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采樣單位、承檢機構、糧食企業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等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相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來源: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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