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鐵法院審結一起以順風車名義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行政案件。
(庭審現場)
(當事人領取判決書)
案件由來:謝某某通過注冊哈啰出行App成為”順風車”司機,其按平台要求固定登記順風車出行路線為其上下班路線,時間為早上9點30分和晚上22時00分。2021年3月6日,其分别在6時15分,11時30分,通過哈啰出行App順風車平台接單載客從事營運活動。于當日12時20分被柳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檢查查獲,謝某某通過哈啰出行App順風車平台接單載2名乘客從柳州火車站東廣場至柳州城市職業學院,行程軟件自動計費由哈啰出行App計程計費26.1元。因謝某某不能出示該車輛的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柳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謝某某車輛當場實施了扣押。5月11日,柳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認為謝某某的行為構成未取得網絡車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警告,并處以10000元的行政處罰。謝某某對該行政處罰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而順風車,是由合乘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線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順風車與網約車的根本區别在于:順風車是駕駛員在本就規劃好的路線中順帶他人,而不是根據乘客的需求來響應;順風車是以友好互助為基礎,以節約成本為出發點,不以營利為目的,分擔的一部分出行成本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成本,而不是通過計裡程、計時來收取費用。而網約車是依據乘客的出行計劃進行響應,為乘客提供個性化出行服務;網約車是以營利為目的,體現了經過許可才能開展的運營服務,通過計裡程、計時收取費用。
審理查明,謝某某在2021年3月6日的實際開車出行時間與在哈啰出行APP上登記的順風車出行時間不同,與預先發布的出行線路也不符,而且謝某某是從哈啰出行APP上選擇乘客進行搭乘,而非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謝某某車輛,因此謝某某的搭客行為不符合順風車的性質特征,其亦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謝某某還長期從事滴滴快車業務的網約車經營活動,存在大量的非法營運行為。柳鐵法院認為,柳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謝某某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決駁回謝某某的訴訟請求。
普法提醒:搭乘順風車有利于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是值得鼓勵和倡導的行為。但目前一些網絡順風車信息服務平台對順風車出行的規則制定并不規範,甚至混同與網約車經營。因此提醒廣大司機朋友,私人小客車合乘,一般是在上下班時間往返于住所和單位之間,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合乘者隻分擔一部分出行成本。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司機不能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活動。乘客在乘坐網約出租車時,需要提高安全意識,注意車輛是否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是否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确實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作者:黃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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