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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設立銷售公司
為什麼設立銷售公司
更新时间:2024-12-02 03:57:55

編者按:

踏過蘇州的橋,飲過紹興的酒,駕一葉西塘的烏篷船,掬一捧杭州的西湖水,夢一般的江南………每次來到江南都感到滿滿的詩意。雖然出差任務已于昨日結束,但十分留戀這江南的雨季,為自己找了個多待一天的理由,向公司請了一天事假。第二天清晨,便撐着一把雨傘,到大學同學網絡公司轉轉,給他一個驚喜。

為什麼設立銷售公司(企業為什麼要成立銷售公司)1

多年不見,大學同學的公司辦得有聲有色,内部管理井然有序,隻是大學同學的頭上平添些許白發。大學同學見到後格外開心,同時也說起近年來經營的難處,尤其談到公司為了吸引人氣,每年需要大量投入廣告等宣傳性費用,卻隻有小部分能在當年稅前扣除。雖說可以結轉以後年度,但不知何年能清零呀。随後,了解到,大學同學公司内設銷售部門,2018年銷售收入30,000萬元,産品成本20,000萬元,會計利潤2000萬元,當年列支廣告費5,000萬元、業務宣傳費790萬元。于是建議大學同學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通過雙重銷售,擴大銷售收入,增加可扣除金額。

經過細緻分析:現行稅法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并計算,對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如果企業每年列支的宣傳費用均超過限額,超額部分即使可以在以後年度扣除也無太大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設立單獨核算的銷售公司,将産品通過銷售給銷售公司再對外銷售的雙重銷售,來增加其企業集團的銷售額,達到提高稅前扣除額度的目的。

相互對比籌劃前,不改變公司形式。該公司2018年度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0 790-30,000×15%=1,29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額=1,290×25%=322.5(萬元)。

籌劃後,改變公司形式。公司銷售給新成立的銷售公司實現銷售收入22,000萬元(假定按10%的利潤率定價),銷售公司對外銷售實現銷售收入30.000萬元,其他情況不變。

企業集團銷售收入=22.000 30,000=52,000(萬元),允許當年扣除的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52,000×15%=7,800(萬元),大于當年實際列支金額,可全額扣除,不會調增應納稅額。

最後結果設立單獨核算的銷售公司後,企業集團當年可節省成本322.5萬元。

根據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稅(2017)41号)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内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将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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