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拆遷律師專門從事土地拆遷工作,專門保障被征用土地、被拆遷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權利。他們堅持穩紮穩打的辦案理念,敢于開誠布公,盡職盡責。律師的存在也為促進社會和諧、維護農民利益做出了突出貢獻。
新京報報道:8日下午,國土資源部姜大明表示,房地産統一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期限”是不動産使用權的類型,不是所有權。例如,城市土地是公有的,公民有權使用,土地使用權是有時間限制的,住房沒有所有權的時間限制。他特别強調,房地産登記制度旨在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不動産權,使交易更加透明。
房屋産權登記的替代文本因文本問題而引起熱議。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為大家做了解釋,消除了業主的顧慮。姜大明解釋的主要内容是“房屋所有權無期限,土地使用權有期限”,衆所周知,我國土地使用權取得方是姜大明解釋的主要内容。
土地出讓分為兩類:住宅用地使用權70年以内、工業、科教文衛50年以内、商業、旅遊、娛樂40年以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的使用期限不受限制。
土地,如果土地使用50年,就會出現一個新問題。使用權到期後會發生什麼?因為住房和土地是分不開的,是應該再交土地出讓金還是申請再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應當自動續簽。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續簽,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土地上有房屋和其他不動産所有權協議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可以看出,對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到期應當自動延長,這種延伸可以免費處理,可以一次又一次更新;但是,非住宅土地使用權期滿的,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其中屬于土地轉讓的,應當退還屬于一定使用期的劃撥土地的出讓金,并有必要按照法律條件重新申請轉讓手續或者轉讓手續。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土地使用者屬于某一特定性質,土地應由協議提供,土地是否可以分配,有必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條件;對于未規定使用期限的土地的分配,不需要擔心期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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