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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計價規範2013是最新的麼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标準》(征求意見稿)解讀
2021年11月17日,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标準定額司發布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标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44号),與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0-2013)(簡稱13計價規範)相比,有重大的修改。
一、GB多了T,由國家強制性标準(GB 50500)變為推薦性标準(GB/T 50500),失去了強制性效力,新标準實施後是否采用新标準由招标單位/建設單位自行決定。原《清單規範》(GB50500-2013)中必須執行的15條強制性條文,不再強制要求。施工合同以雙方的約定為準,不管合同約定的是定額計價,清單計價還是港式清單計價,均合法有效,發承包人的預結算及過程造價管理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辦理。
二、主要修訂内容包括(摘自征求意見稿前言):
1. 删除了“工程造價鑒定”、“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兩章;
2. 增加了“施工過程結算”、“工程量清單缺陷”等術語;
3. 調整了最高投标限價、投标報價的編制依據;
4. 修改了綜合單價構成、計量計價風險、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的計價規則以及合同價格的調整、支付、結算等内容。
三、明确了造價師的工作職責
新計價規範的第1.0.4條規定,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标限價、投标報價、工程計量、合同價格調整、合同價款結算與支付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與《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中的造價工程師工作内容相比,删除了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的内容,其他範圍變化不大。但使用“應”字強調了級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條件,相較管理辦法更加嚴格。
四、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新計價規範第2.0.21條定義了施工過程結算,并在第11.2條明确了施工過程結算的資料、程序及争議解決等内容。早在2019年廣東省就發布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的若幹指導意見》的通知,與通知相比,新計價規範更加明确了相關流程和規範,更加有利于發承包雙方順利推進施工過程結算工作。
五、總包合同模式新解讀
新規範首先明确了總價合同中清單量屬于承包人的風險。新計價規範第3.3.11條,當招标時的設計文件進行方案優化和設計深化後簽約合同價需要重新計量計價的,總價合同價格不做調整。即合同一旦簽訂,甲方不能以深化設計為由調整清單,保護了乙方的權益,對于目前較為流行的EPC總承包模式的推行也較為有利。
新計價規範的第8.3.1條,總價合同工程的工程量也給予了較為明确的規定:
1. 除工程變更以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單缺陷引起工程量增減的,工程量不作調整;
2. 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的,按承包人完成變更工程的實際工程量确定。
以上兩條明确提出了總價合同不能随意調整總價的規定,有利于減少發承包雙方對合同價格的争議,以保證工程結算的書順利進行。
新計價規範第9.3.1條,采用總價合同的工程,已标價工程量清單隻是用作參考,與實際施工要求并不一定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标時的設計文件和相關标準規範實施合同工程。第9.3.2條,總價合同履行期間,合同對應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技術标準等實質性内容未發生變化的,合同價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單缺陷而調整。确定了工程量清單僅為參考,而應以圖紙為準繩的原則,解讀了圖紙與工程量不一緻的老大難問題,減少發承包雙的争議。
五、安全文明措施費新規定
新計價規範第10.2.2條,發包人應在開工後28天内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給承包人,其餘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并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對比13計價規範“在工程開工後的28 天内預付不低于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其餘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并應與進度款同期支付”,更加準确的規定了安措費的支付金額,克服了13清單規範由于工程進度不一緻而導緻安措費計算不确定性大的缺點,更易于乙方盡早安排各項綠色文明施工費用,更加有利于保護環境,推進實施“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
六、取消按照定額編制投标限價
住建部于2020年7月發布的《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建辦标〔2020〕38号)已明确提出了逐步停止發布預算定額,取消最高投标限價按定額計價的規定,不再依據定額編投标限價,而改由市場詢價、自主報價、競争定價的工程計價方式,以适應工程建設交易市場化發展趨勢,新計價标準的第5.2條編制最高投标限價規定中,也相應取消了定額的相關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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