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處罰金額?裁判要旨:法律作為一種約束人們行為規範的總和,其重要價值之一在于保護合法權益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反之,不遵法守法違反法律者,應當承擔不受法律保護或者受法律追究責任的風險原被告明知“挂證”違法而為之,其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挂靠處罰金額?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挂靠處罰金額
裁判要旨:
法律作為一種約束人們行為規範的總和,其重要價值之一在于保護合法權益。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反之,不遵法守法違反法律者,應當承擔不受法律保護或者受法律追究責任的風險。原被告明知“挂證”違法而為之,其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被告有一級建造師資質。2018年,原告與被告簽訂證書有償使用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因發展需要,需在被告的配合下為其辦理一級建造師的注冊手續,原告有償使用被告一級建造師證書的期限為三年。雙方協議簽訂後,原告于2018年将證書使用費70000元轉入被告銀行賬戶,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員職業資格“挂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項整治,被告在原告處的一級建造師資注冊資質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19年經注冊注銷。原告因此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協議的證書,并要求部分有償使用費。
一審法院認為:
原、被告作為建築企業和享有一級建造師資質的建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建築法律、法規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從事執業活動。行政許可證法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明文規定,注冊建造師資格證資質證書或其他合格證書不得塗改、倒賣、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原、被告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無視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為規避建築主管部門的監管,以有償使用方式簽訂的有償使用證書協議,進行挂職執業,其行為明顯違法、違規。故原、被告簽訂的有償使用協議證書的協議無效,其請求缺乏合法性和正當性。
裁判結果: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例的挂靠行為擾亂了國家對工程施工領域的資質管理秩序,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認定為無效合同。但如果因合同無效而返還挂靠費,那法院豈不相當于維護一方利益,不利于社會價值導向,于情于理,法院都不支持公司要求返還挂靠費,當然,法院也不會支持另一方的請求支付挂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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