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三個“雙11”電商大促已經拉開帷幕,消費者的“雙11”狂歡購物模式也随之開啟。同往年一樣,很多消費者在下單“買買買”之後,就陷入了等快遞的焦慮中,生怕自己的快遞不能完好無損地到達自己手中。這樣的擔憂并非杞人憂天,近年來,快遞出現損毀、丢失的現象屢屢發生。
遇到這種問題怎麼辦呢?今天通過一個案例和大家聊聊如果出現快遞損毀、丢失等情況,快遞公司要承擔哪些責任呢?
案件詳情
2020年7月,高女士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翡翠指環,運至目的地後發現指環有損壞。高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指環價格8500元、退還快遞費23元。快遞公司抗辯稱,高女士沒有進行保價,也沒有聲明是貴重物品,按合同約定,應賠償金額為運費的7倍。法院經審理認為,高女士曾使用過該快遞公司保價服務,知曉保價服務存在,明知涉案指環屬于易損物品,但未選擇保價服務,也沒有聲明指環的價值,故對物品損毀有一定責任。快遞公司攬收涉案指環時,未盡到安全檢查與驗視義務,也沒有進行加固包裝和安全運輸,導緻指環損毀,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快遞公司賠償2500元、退還快遞費23元。高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
快遞業務不同于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屬于商業服務而非公益服務。發生貨物損毀、滅失,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按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相關規定承擔責任,而非按照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隻承擔賠償不超過三倍資費的責任。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按照合同約定、交易習慣、市場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等确定。
快遞服務合同中關于賠償标準的約定,即保價條款部分,是快遞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成為有效的合同内容應當符合法律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快遞公司應當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格式條款的内容也不能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對快遞公司來說,與客戶訂立了快遞服務合同,就負有保障貨物安全及時送達的義務,即使客戶沒有進行保價,該合同義務也并未免除。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在快遞公司因自身重大過失導緻貨物毀損的情況下,合同免責條款無效,其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如果客戶自身對損失發生有過錯,可以減少快遞公司相應的賠償額。客戶在寄送快遞時,要注意閱讀合同條款,對于貴重或易碎物品,注意保留産品發票或其他證明價值的證據,盡量選擇保價,主動向快遞公司說明,提示其進行加固包裝,避免貨物損壞後自身也要承擔損失。
來源:中國警察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