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點擊右上角【關注】,每天免費獲取人力資源和職場管理知識。 2.本文1400字,閱讀全文約需2分鐘。 3.本文作者:鄧玉金,資深HRD,實戰培訓師,人力資源暢銷書作者,轉載請注明出處。
為使海外工作人員安心工作,促進海外業務長期發展,規範對海外機構常駐人員攜帶家屬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駐外人員允許攜帶家屬的範圍和條件
1.1 本管理規定中駐外機構、常駐人員、家屬的含義如下:
1.1.1 駐外機構主要指駐海外地區部、代表處、合資企業、獨資企業等。
1.1.2 常駐人員指公司駐外機構的外派常駐人員,不含市場拓展、項目調研、項目工程實施等短期出差人員。
1.1.3 本管理規定中家屬特指配偶與子女。
1.2 駐外機構允許攜帶家屬的條件為:
1.2.1 可攜帶家屬的常駐人員限于獨資企業及合資企業的主管以及特批的業務骨幹;駐外地區部、代表處的主管及特批的業務骨幹。
1.2.2 上述人員在海外工作滿半年後可申請家屬陪同。
1.2.3 帶子女先允許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資企業主管。取得經驗後,再推廣。
2、駐外人員家屬常駐可享受的待遇
2.1 醫療費用及保險
駐外人員及家屬在工作所在國的醫療及保險,由公司代理購買。其本人在公司的醫療基金個人帳戶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 家屬探親
有資格攜帶家屬的人員,如其家屬願前往陪同長駐,家屬的首次出國及歸國機票由公司承擔;如不願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員在境外工作滿一年後,家屬可前去探親。每年一次;其往返國際機票由公司承擔。除此之外,海外員工的家屬前往探親或常駐的所有其他費用,由員工本人自理。
家屬出入境的證件由公司外事部統一辦理,回國之後由公司統一管理。
2.3 家屬前往探親或常駐,員工允許在當地單獨租房,租房費用自理。
3、駐外人員安家費的發放
3.1 對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員工,公司發給安家費15萬元,出國前一次發放。
3.2 可享受安家費的員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機構,或派駐海外機構長期工作的一線營銷、用服工程、産品部派往海外長駐的産品人員。
3.3 以下人員不享受安家費: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員工、外籍員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發人員;公司外派的廚師。短期出國的市場、産品人員(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經常出國和回國的人員)。
3.4 以前已出國目前尚在國外工作的員工,公司給予補發安家費。但以前在國外工作,現已經回國工作的員工,不予補發。
4、駐外人員及家屬應遵守行為準則
4.1 駐外人員應遵守行為準則:
4.1.1 不許在外申請境外永久居留權;
4.1.2 不向配偶議論業務情況;
4.1.3 不許有違反道德的行為;
4.1.4 不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4.2 配偶在駐外機構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4.2.1 不幹預、不參與、不議論公司管理及業務工作;
4.2.2 不在所在國同行業或相關行業工作;
4.2.3 與其它家屬以及員工搞好團結,尊重當地風俗習慣,與當地人友好相處;
4.2.4 不帶子女到駐外機構的辦公場所活動;
4.2.5 遵守公司相關制度,遵守中國及當地相關法律;
對于違反本規定和上述紀律的配偶,按公司規定,采取以批評教育或送回國等措施。
5、附則
制度自 年11 月 1 日起生效。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本制度實施後,公司1998年57号文《華為公司駐外人員攜帶配偶的管理辦法暫行規定》予以廢止。公司《出差費用管理制度》(華為司發2000年54号文)中第2.14條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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