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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證明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
更新时间:2024-11-26 16:44:55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一、 勞動合同解除1、 解除主體,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勞動合同解除)1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

一、 勞動合同解除

1、 解除主體

(1) 雙方協商解除

(2) 勞動者單方解除

(3)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2、 雙方協商

(1)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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