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産法》裡的“按日連續處罰”如何理解?
答: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産法》開始實施,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對于此條的按日連續處罰如何理解呢?一、三個條件。1.生産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2.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3.拒不改正。三個條件缺一不可。二、适用條款。同時滿足第二個條件“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的條款有,第97、98、99、101、102、103、104、105、109條。三、如何計算。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即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累加連續計算,并非按日倍增計算或者以其他方法計算,避免處罰過重。具體為,責令立即改正的情況,如果生産經營單位拒不改正,可以從有關部門作出責令立即改正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責令限期改正的情況,如果生産經營單位在限定期滿後被認定屬于拒不改正,從有關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決定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四、舉例說明。1.有關部門于1月1日按照本法第102條的規定,對生産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處5萬元罰款的決定。1月5日,有關部門現場檢查時發現生産經營單位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那麼有關部門可以按照第112條規定,自1月2日起,按照每日5萬元的金額連續計罰,即可以對生産經營單位再處以20萬元的罰款,總罰款金額為25萬。2.有關部門在1月1日根據本法第102條的規定,對生産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限期10日消除事故隐患,處5萬元罰款的決定。該生産經營單位在限定時間内拒不整改,有關部門可以在1月11日作出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的決定,自1月2日起開始計算,按照每日5萬元的金額連續計罰,即可以對生産經營單位再處以50萬元的罰款,總罰款金額為55萬元。 (本文部分節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釋義》(主編 尚勇 張勇;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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