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綜合自微信公衆号“澎湃新聞”、央視新聞、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近日,“做心肺複蘇壓斷老人12根肋骨遭索賠”一案,迎來終審判決結果: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齊某的再審申請,救助人孫向波不用對被壓斷肋骨的齊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年前的2017年9月7日上午,遼甯省康平縣72歲的老太齊某感覺頭暈,來到孫向波的藥店買藥。就在孫向波拿藥時,齊老太突然暈過去。孫向波見狀,趕緊對其進行心肺複蘇。
之後齊老太被搶救過來,送往醫院。後經醫院檢查,齊老太12根肋骨骨折、低血鉀症、右肺挫傷,共住院18天。出院後,齊老太的兒子起訴了藥房老闆孫向波,向其索賠,同時還要求待傷殘等級評定後,另行給付傷殘賠償金。
過去四年裡,雙方展開了漫長的拉鋸。2019年康平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齊某的訴訟。之後,齊某又先後提起上訴、向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此案。
最終,遼甯高院駁回了再審申請。對于這個結果,孫向波接受采訪時表示,感激法院的公正判決,“法律維護了正義”。同時他也被該案搞得“焦頭爛額”,承受了經濟和名譽上的雙重打擊。
事發當日藥房監控畫面
心肺複蘇壓斷肋骨,是否用力過猛?
2014年,孫向波在沈陽市康平縣開了一家藥店。為了這家藥店,孫向波投資200多萬元,其中不少是貸款。
平淡自足的日子在2017年徹底改變。當年9月7日上午8點左右,72歲的齊某感到頭暈,走進孫向波的藥店買藥。根據孫向波回憶,對方買了兩盒藥後,說她血壓高,想讓自己給她量血壓。“給她量完把我吓一跳,大姨的低壓120,高壓200。”
緊接着,坐在凳子上的齊某突然頭一歪,暈了過去。孫向波畢業于沈陽醫學院,持有“鄉村醫生證”和“行醫執照”。出于醫生的敏感,他立刻把手放在齊某鼻子下面,沒有感覺到呼吸,再摸脈搏也摸不到。
店裡的監控畫面顯示,孫向波随即給齊某做心肺複蘇,動手按壓了四五分鐘。等到對方恢複了意識,孫向波将其扶起來坐好,并給120打了電話。
當齊某被送往醫院做進一步治療後,醫生檢查發現,孫向波在給老人做心肺複蘇時,導緻老人的12根肋骨被壓斷、右肺挫傷,老人還存在低鉀血症。老人住院18天,花費醫療費6010.64元後出院。
原本以為自己做了件好事,沒想到非但沒得到感謝,還被對方告上了法庭。當年10月,孫向波接到法院傳喚,齊某将他告上法院,索要醫療費交通費以及住院夥食補助等近萬元賠償,并稱傷殘等級評級後,還要追加賠償數額。
對方的理由是,齊老太暈倒前,服用了孫向波給的硝酸甘油。
當事人孫向波 圖源:紫牛新聞
此前接受揚子晚報采訪時孫向波表示,從那以後,所有的精力全部被牽扯進這件案子。一審前,他跑了十幾次法院。後來二審交到沈陽中院,孫向波又跑了七八次,每次都是100多公裡。整個過程,由于沒錢,孫向波請不起律師,隻好自己應訴。
之所以沒錢,是因為案件使得孫向波被很多人質疑,藥店生意受到很大的影響,銷售額急劇下降。“很多朋友和熟人都不明真相,身邊充斥着諷刺的聲音。”孫向波說,“到2019年,就沒啥顧客了,5月份就徹底關停了。”意外導緻藥店的失敗,基本上把孫向波此前所有的積蓄都虧光了。
經過兩年多的審理,2019年12月,康平縣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康平縣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範偉紅當時接受央視采訪表示,案件有兩個争議點:一是吃藥的結果和老人心髒驟停的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二是孫向波施救時,做心肺複蘇的行為是否規範,對造成的後果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
康平縣人民法院接受央視采訪畫面截圖
最終法院查明,當天72歲的原告(齊某)因感覺頭暈,到被告(孫向波)經營的藥店買藥,被告建議原告服用硝酸甘油片,并給了原告一片。法院咨詢醫學專家後認定:齊某是否服用硝酸甘油與心髒驟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孫向波系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在給齊某實施心肺複蘇的過程中不違反診療規範,不應承擔搶救過錯,故而駁回齊某的訴訟請求。
有醫學專業人士指出,心肺複蘇有幾大并發症,其中一項并發症就是多發肋骨骨折,臨床做心肺複蘇要求按壓深度至少達到5厘米,按壓頻率必須在100次之上,才能達到好的效果。對于歲數偏大、骨質疏松的患者,很容易出現肋骨骨折。
一審判決後,孫向波原以為懸着的心終于能放下,沒想到齊某提起上訴。2021年5月,遼甯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後,齊某依舊不罷休,向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此案。
得知對方提出再審時,孫向波心情特别複雜,“心裡挺難受的,她的行為都快趕上‘糾纏’了。”
12月16日,孫向波收到了遼甯高院的民事裁定書,法院裁定駁回齊某的再審申請。在事發整整4年後,當事人懸而未決的心終于落下了。
法律是鼓勵見義勇為的底線
對于遼甯省高院的終審結果,孫向波内心還是充滿了感激之情,因為法律幫助他維護了正義。
這起案件時間跨度之久,令不少網友感慨:“這新聞多少年了,還沒完呢?”人們驚訝于當中曲折和糾結的過程,也為孫向波最終獲得應有的結果而鼓掌。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相較于過去,近年來有關部門對于“見義勇為”的認定更謹慎、更加合乎法理,尤其是《民法典》施行之後。此次“心肺複蘇壓斷肋骨遭索賠”案,以及之前“雲南麗江90後退伍女兵反殺”案,在這一背景下成為代表性案件,給予當事人與公衆對于法律的信心。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心肺複蘇的救助行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針對這一規定,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提出,當時這一條被大家譽為“見義勇為鼓勵條款”,因為它的核心本質就是讓每個人都願意伸出手、敢于出手救助别人。
來源: 瞭望東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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