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2】405
孩童時期正是釋放天性、無憂無慮的時候。孩子們天真開朗、活潑好動,但自我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有限,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那麼,未成年人之間發生了人身傷害事故,被告一方都應該承擔哪些費用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圖片來源于網絡)
基本案情
某日中午,10歲的劉某與12歲崔某在遊樂場内玩耍。崔某在前奔跑,劉某在後追逐,崔某拖拽了遊樂場内的鐵質秋千,導緻緊随其後的劉某摔倒并受傷。之後,劉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先後到醫院接受了兩次檢查治療。診斷結果為11牙近中切端1/2折裂、未暴露髓腔,支出醫療費用共計578.86元。
劉某要求崔某及其監護人承擔醫療費、誤學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律師費、文印費、快遞費、鑒定費、住宿費、後續治療費用等共計58002.44元,但崔某及其監護人對上述費用提出異議,故原告訴至法院。
争議焦點
被告崔某及其監護人認為上述費用不合理,理由是:
本案系兒童之間玩耍的意外事件,被告同意依照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規定的合理費用,如醫藥費,交通費等。對于誤學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律師費不認可,沒有法律依據。對于護理費,希望根據原告提供相應的證據合理的範圍内依法認定。對于後續治療費用,希望按照鑒定結論分清責任承擔。
原告劉某則認為:
目前的治療隻是暫時性修複樹脂牙。因原告剛換恒牙不能再生,被告的行為将影響原告的一生,原告将不能正常使用門牙。18歲成人後不論是根管治療還是種精牙的價格不菲,且每十年就要修複更換一次,慢慢萎縮的牙神經也将會對原告的面部造成影響。事故發生後,原告的身體疼痛一天左右,夜不能寐,二天内基本未進食,此事故給原告家庭及本人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心理陰影。
法院審理
為了準确查明案件的争議焦點,本案承辦法官着重審查了涉案事故的真實性、責任劃分及原告劉某訴請的各項費用的合理性。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如下事實:
原告劉某與被告崔某在追逐玩耍的過程中,在前奔跑的被告崔某拽動遊樂場内鐵質秋千,将緊追其後的原告劉某撞傷。原告劉某受傷後,先後到某甲醫院和某乙醫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578.86元。
原告劉某申請對其損壞牙齒的更換修複及相關費用進行鑒定,某假肢賠償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書:“根據被鑒定人劉某查體情況:右上11牙外傷冠折(未露髓并充填後)。被鑒定人處于未成年階段,牙槽骨及牙齒處于生長發育期,牙槽骨及組織在生長發育階段會産生變化,根據被鑒定人的年齡及牙齒受損情況:右上11牙18歲之前行樹脂充填,18歲以後建議行冠修複。(一)18歲之前牙齒修複費用,單顆牙齒樹脂充填費用:700元。(二)18歲以後牙齒修複費用,單顆牙冠費用:3000元。(三)牙齒更換周期及次數。1、樹脂充填建議每5年更換一次,牙冠建議每20年更換一次,不滿一次建議按一次計算。2、更換次數可參照山東省人均壽命計算。”為本次鑒定,原告劉某支出鑒定費4072元、長途交通費360.5元、住宿費97元。
法院判決
本案中,被告崔某與原告劉某在追逐玩耍的過程中拽動秋千,阻擋原告追逐,緻原告劉某撞在秋千上摔倒受傷,因此被告崔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崔某的監護人崔某某、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盡到監護職責,故被告崔某某、張某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劉某要求賠償醫療費578.82元,系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失,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為鑒定支出住宿費97元、鑒定費4072元,被告應予賠償。原告為鑒定支出長途交通費360.5元,結合日常治療情況,法院酌定治療期間的交通費為450元。原告主張後續治療費10400元,計算準确,符合鑒定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文印費、快遞費、誤學費,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崔某、崔某某、張某應當賠償原告劉某醫療費578.82元、住宿費97元、鑒定費4072元、交通費450元、後續治療費10400元,共計15597.82元。
案件宣判之後,雙方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訴。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轉自:煙台市福山區法院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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