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嗎?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先看民法典法條~
檢察官釋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關于所有權的一般規定。所有權是物權權利中最重要也是最全面的一種權利。所有權包括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所有權是完全物權,是所有人對所有物的永久和充分的物權,是所有人對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這四項權能并非要求所有人同時擁有,比如設定用益物權就是讓所有人讓渡了對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權能,處分權能是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權能,它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是指物品進行物理上處理的權能,如銷毀某物品等。法律上的處分是指所有權人使标的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消滅等法律行為,如買賣某物品等。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權還具有消極權能,這是指在所有權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險時權利人有排除他人幹涉以恢複對标的物的圓滿支配狀态的權能,由于此項權能須在受他人不法之幹擾、妨害或侵奪時才能表現,故稱之為消極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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