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充裝前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隻進行檢查,檢查;内容及要求至少應包括∶
a)氣瓶應由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産;
b)進口氣瓶應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c)充裝的氣體應與氣瓶制造鋼印标志中充裝氣體名稱或化學分子式相一緻;
d)警示标簽上印有的瓶裝氣體的名稱及化學分子式應與氣瓶鋼印标志一緻;
e)氣瓶應是本充裝站自有産權氣瓶或其他充裝站托管的氣瓶;
f)氣瓶外表面的顔色标志應符合GB/T7144的規定,且清晰易認;
g)氣瓶瓶閥的出氣口螺紋型式應符合GB/T15383的規定,即可燃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左旋,其他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
h)氣瓶外表面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i)氣瓶應在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内∶
j)氣瓶的安全附件應齊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k) 充裝氧氣或其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不得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2、不符合1要求的氣瓶,禁止充裝。
3、 顔色或其他标志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4、新投入使用或經内部檢驗後首次充氣的氣瓶,充裝前應按規定進行抽真空或置換處置,經确認合格後方能充裝。
5、充裝可燃性氣體、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如沒裝設餘壓保持閥,重複充裝前應進行抽真空處理。可燃性氣體氣瓶抽真空至一80kPa以下,氧化性氣體氣瓶抽真空至一50kPa以下。
6、 在檢驗有效期内的氣瓶,如外觀檢查發現有重大缺陷或對内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瓶閥及其附件,應先送檢驗機構,按規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7、 國外進口的氣瓶及境外使用的氣瓶,要求在我國境内充氣時,應先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和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8、 經檢查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與合格氣瓶隔離存放,并作出明顯标記,以防止相互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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