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說:寸
“相思不可寄,直在寸心中。”這個“寸心”的“寸”字,比喻區區之心。其實“寸”字在甲骨文和金文中作偏旁用時,與“又”(手)字并沒有什麼區别。你看甲骨文①和金文②的形體就是“手”(又)形。③是小篆的形體,在手下之左側有一小橫,這是離手掌一寸的地方,就叫“寸口”(試脈處)。④是楷書的形體。
“寸”的本義是指“寸口”。《說文•寸部》:“寸,十分也,人手卻一寸動脈謂之寸口。”也就是說:一寸是十分,正如自人的手掌向後退一寸的地方叫做“寸口”。後來,“寸”字被用為長度單位了。因為“寸”很短,所以又被引申為“短小”之義,如:“誰言寸草心,報得三春晖。”(孟郊《遊子吟》)“寸草”,在這裡象征兒女。
“寸”字是個部首字。凡由“寸”所組成的字大都與手或手的動作有關,如“對”、“封”、“守”等字。
——左民安《細說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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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事字。從又,從一。又為手之象,一是指事符号,處在手下一寸之地的寸口處,指出此地是寸口所在,上距後腕一寸。戰國文字已見寸字,結構與《說文》相同。隸變時,其結構、筆形、筆序、筆劃均經過多次調整。或将指事符号上提,兩筆成
字;或将彎曲之
平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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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事符号或作頓點、提點,或作橫筆、橫長提,楷書作記号字寸。《說文》本義是長度單位十分,即一寸,人手腕下到動脈正好一寸,“謂之寸口”。雲夢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隸臣、城旦(男刑徒)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女刑徒)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甲本:“吾不進寸而芮(退)尺。”引申指寸口、寸脈。《說文》:“人手卻一寸動脈,謂之寸口。”《素問·經脈别論》:“氣口成寸,以決死生。”通“守”,守護,守有。郭店楚簡《成之聞之》:“敬慎以寸之。”通“刌” (cùn),切斷。《敦煌變文集·張義潮變文》:“按軍令而寸斬。”(張标)
——李學勤《字源》
來源:漢典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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