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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屋裝修改門糾紛
都說遠親不如近鄰,鄰居間本該互幫互助,可是誰能想到入戶門朝哪開,竟引發了一場鄰裡間的“持久戰”……
入戶門朝向起糾紛
浙江杭州,劉某與張某在裝修自己房屋時,與年近七旬的鄰居李某起了争執。因劉某、張某的房屋系小戶型,出于最大化利用面積的考慮,二人想将入戶門設計為朝外開,并向李某征求意見。
李某并未同意該請求。因為劉某與張某家入戶門朝向的改變,會導緻公共通道狹窄,并對李某的通行造成安全隐患。
之後,劉某和張某仍将入戶門改為朝外開。對此,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張某将房屋入戶門恢複成朝内開。
法院:入戶門朝外開存在安全隐患
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存在妨害事實,且該妨害行為已超過原告必要的容忍義務範圍。
劉某、張某的房屋交付時入戶門為朝内開,二人對入戶門朝向進行改動,需符合相應的國家标準。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開向疏散走道及樓梯間的門扇開足後,不應影響走道及樓梯平台的疏散寬度。”《住宅設計規範》規定:“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的開啟。”
本案中,劉某、張某和李某兩家距離較近,公共走道距離較窄。劉某和張忙将房門改成朝外開會影響鄰居通行,妨礙相鄰戶門開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除此之外,李某早已表示過不同意劉某和張某更改入戶門朝向,但二人仍堅持将入戶門改為朝外開,且未考慮到年近七旬的李某對安全有更高要求。該行為造成影響原告通行、妨礙相鄰戶門開啟的妨害事實,這超出李某必要的容忍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張某将入戶門朝向改為朝内開。
法官:鄰裡關系要和睦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的不動産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設立相鄰關系是為盡可能确保相鄰不動産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系,解決相鄰不動産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沖突,平衡不動産相鄰各方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相鄰關系必須遵循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這就要求人們在處理相鄰關系時,堅持以人為本、睦鄰友善、互利共赢,反對損人利己,要充分考慮相鄰權利人的生活方便,為對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與便利,發生糾紛時,相鄰各方要保持忍讓和克制,盡量通過友好協商化解矛盾。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産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臨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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