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發布《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規定(征求意見稿)》和《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審批操作規則(征求意見稿)》等文件。
觀點地産新媒體獲悉,根據文件,拆除範圍内建築物應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建築年限要求參考《暫行措施》的要求,舊工業區、舊商業區建築物建成時間需15年,舊住宅區為20年。
即舊工業區、舊商業區建築物建成時間未達到15年,以及舊住宅區未達到20年的,原則上不劃入拆除範圍。
舊工業區、舊商業區建築年限未滿15年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申請拆除重建:拆除範圍内建成時間未滿15年的建築物占地面積之和原則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過拆除範圍用地面積的1/3;拆除範圍内法定規劃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小于拆除範圍用地面積的40%,或者該城市更新單元涉及法定規劃(法定圖則或分區規劃)要求落實不小于6500平方米獨立占地的公共服務設施及基礎設施。
另外,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舊工業區申請拆除重建,更新方向應為普通工業(M1);國有已出讓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建設,但建設面積不足合同或有關批準文件确定的建築面積,不涉及閑置土地或閑置土地處置已完成,可劃入拆除範圍。
對于單一宗地的“工改工”項目,部分建築物未滿15年但滿足舊工業區綜合整治類更新年限要求,且該部分建築物建築面積不超過宗地總建築面積1/3的,可申請以拆除重建為主、綜合整治為輔的城市更新。
據悉,這是繼4月24日《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技術規定(征求意見稿)》,4月26日《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土地、建築物信息核查及曆史用地處置規定(征求意見稿)》,6月14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後,深圳城市更新規劃的又一個舉措。
(責任編輯: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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