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當事人龐某駕駛京N*****号白色北京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環球影城落客區處被執法人員示證檢查,經查:當事人龐某通過注冊滴滴出行(遠途拼車全程訂單)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台接單,載兩名乘客從東城區某地到通州區北京環球度假區。
乘客通過滴滴出行(快車遠途拼車訂單)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台聯系龐某乘坐該車,此次車費由該軟件計費規則核定為97.57元,乘客通過手機支付方式完成付費。
龐某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該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當事人龐某的行為構成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違反《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幹規定》第二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幹規定》第五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通州區交通局對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警告并罰款壹萬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來源:副中心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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