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律師廖建勳稱,2019年11月8日11時許乘車經過廣州華南快速路時,遇上嚴重擁堵,原本10分鐘左右的車程走了45分鐘,付了10元通行費。
他認為,因道路維修,此次通行速度遠低于正常通行速度,華南快速的運營公司廣州華南路橋實業有限公司未提供與他支付價款對等的服務,屬于合同違約。因此起訴華南路橋公司,要求華南路橋公司返還收取的其中5元費用。
對此,華南路橋公司稱,維修前,該公司已通過媒體、公司微信公衆号等渠道公布了維修事項,并告知繞行相關方案。廖建勳在明知道道路進行維修的情況下仍選擇行駛華南快速,表明和該公司之間形成了合意。因此,廖建勳的訴求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州天河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未明确規定公路經營企業需保證通行車輛達到最低通行時速要求。廖建勳認為其當日通行速度遠低于正常通行速度而主張華南路橋公司的服務和收取的費用不對等,存在違約行為,缺乏依據,不予采納。
法院同時認為,廖建勳的起訴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對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進一步加強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務水平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來源: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