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到:
保護野生動物從就地保護生态系統、自然生境和初級生産力開始并貫穿始終,野生動物保護幾乎等同于生物多樣性保護,要不斷推進主流化、科學化,以利提質增效。
保護野生動物必須緊扣“野生”二字,模範踐行生态文明理念和保護優先、自然恢複為主的方針等,增進人與自然實質和諧,确保野生動物真正受益。
全部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可以概括為保護生境(栖息地)和管理野生動物利用活動兩條戰線。前者以區域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統呈現,以管控減免有威脅的人類活動為中心,具有就地整體性、普遍化保護特點,不需要各種名錄。後者則适應利用活動的選擇性特點,應該設立可利用物種名錄或瀕危物種名錄,作為利用活動遵循和執法監管的依據。
為此,建議:
一、“總則”部分
1、第二條“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修改為“從事野生動物栖息地保護、野生動物利用和管理及相關活動”。
2、删除第二條中的第二款、第四款;将第五條第三款“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移入本條。
3、删除第三條。理由:野生動物權屬問題憲法有規定;科研問題第四條中的表述更好;人工繁育不宜大力倡導。
4、充實第四條野生動物保護原則,提出貫徹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完整表述保護優先、自然恢複為主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的表述,可以拓展為“鼓勵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栖息地恢複、相關經濟政策及社區發展、化解人與野生動物矛盾沖突等研究”。
5、參考《濕地保護法》第四條有關寫法,并引入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态紅線等概念,修改完善第五條第一款。其中經費方面,規定建立野生動物保護補償制度,引入重點生态功能區财政轉移支付、野生動物損害賠償等現行政策。
6、增加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瀕危物種國家科學委員會、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際聯席會議等專門性機制,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定期分析研究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并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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