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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時期,國有企業是國家的企業,國企職工是國家的職工,包括分配在國企的各種級别的國家幹部,大學畢業生、工程技術人員和國家工人。國企體制改革是把企業屬性從國家所有變為私人所有,簡而言之就是把國家的企業資産賣給私人老闆,使國有企業變成私有企業。假設國企改制讓改制國企職工分流到未改制的壟斷企業和央企中去,資産主賣方是接收職工的國企,出賣的資金歸職工接收國企所有,職工也由接收國企安置工作,把他們和壟斷企業、央企職工溶于一體一樣看待,情況可能是另一種局面。
何許有人會說這不是異想天開嗎?
但我可以認真地告訴你,你不要以為那些如煙草、鹽業、電業和央企員工改革前就比改制企業員工有多麼高大尚。不是你們想象的那樣,他們與改制企業職工沒有兩樣,那時要互調工作或許還沒人願去,是改革把他們收入變高了,是改制把他們身價擡高了。況且國家的各類國企無論大小,無論效益好壞,各類國有企業都是國家的,職工也都是國家的,改制國企效益不好不是職工的過錯,保留的壟斷企業效益再好也不是職工有能耐,而是國家資源分配不均造成的,并且改制的企業并不都是效益不好的企業。因為改制的國企是為了适應改革的需要把企業資産賣給了私人,但職工是國家的應該統一在沒改制的國企内安排工作。這樣就會避免因改置使原國企法人既是主賣方的決策人,又是資産受買方的老闆,造成自己決策将國有資産賣給自己,使國有資産出現虛假評估,淨資産瞞報,負債誇大等虛假改制現象出現,使國有資産嚴重流失,進入個人腰包。同時也會避免使改制損失讓改制後的國企職工來買單,使本為體制内的改制内退人員内退工資受損,養老保險待遇受損,同時也不會出現下崗職工了。
然而,2000年代的國有企業改制卻是保留了部分優質企業,包括那些幸運的原央企和壟斷國企職工,讓這一部分人幸運地掉到了蜜罐子裡了,上班拿高薪,退休拿高養老金。而改制不僅把原國有資産賤賣給了私人老闆,還把國企内退休人員挂靠在這些唯利是圖的私人公司内,讓内退人員本很少的内退工資十年不變,最後隻拿社平工資1/10的内退工資,這是什麼事?(同時期行政機關也有内退人員、内退幹部,卻拿高工資110%的内退工資)給他們交最低指數0.6的養老保險,交沒有門診費的普通住院保險,但原國企把他們的安置費是以資産的形式劃撥給了私企的,緻使他們退休後養老金少的可憐,隻拿那些未改制的央企和壟斷國企退休人員1/3不到的養老金。
對于工齡20年但不到30年工齡的改制國企職工,卻以幾千至萬元的價格買斷并取消了他們國家幹部、國家工人,國家科學技術幹部、工程技術人員身份,被迫下崗推向社會。這樣合理嗎?當然不合理。這些國家職工為國家有的幹了大半輩子,後來稱為4050人員,讓他們失業後享受社會無業人員待遇。成為靈活就業人員或者再就業人員,其實他們因為年齡過大,私企不要,國企不收,要進入機關事業單位更是連報考的機會都沒有。他們名為靈活就業人員實則連生活費都無法掙到。在社保購買中,而且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統籌部分國家不出,還要加在他們身上。他們出得起嗎?當然出不起,他們連買最低指數0.6的養老保險費用都出不起,更不談醫療保險及其它保險了。反觀那些掉到蜜罐子裡的央企、壟斷企業職工,他們在職時拿高薪,交指數為300%的高養老保險,而且單位交大頭繳統籌,住院醫療費用全報,門診費用用不完,買生話用品…,總之是一個天上,一個是地下。地下的連60%指數的養老保險都繳不起,最後國家隻有出台4050政策,和靈活就業人員一樣給予象征性地社保補貼,退休早的連4050補貼也沒有拿到。
這又是為何呢?與其給予4050補貼,倒不如取消這種補貼,把他們與社會原無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區分開來,畢竟這些原國企職工,是原國家幹部、工人、科技人員。他們是為國家作過貢獻的人員,應作為國企職工一樣看待,雖然他們“買斷”了,但那是被逼無奈的,不公的。改制後原單位沒有了,但職工是國家的,企業資産被賤賣了,但幹了二十多年的職工是國家的,不能那樣廉價地給買斷了,買斷的錢連買社保的統籌費用都不夠,怎能把他們工作幾十年的身份給賣了呢。既然改制是順應改革需要使他們别無選擇,國家最起碼應出資給他們交社保統籌部分吧!他們自謀職業不容易,應該隻交個人部分社保費,這是他們最起碼的要求。這樣既可免去國家4050補貼開支,又可讓他們有一種歸宿感。因為他們與靈活就業人員不同,他們雖為下崗職工,但畢竟是國家的職工,是為國家作過貢獻20多年的人,他們和改制内退人員一樣,是國企改制的受害者,國家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因此,對于在國企工作20年以上的下崗職工,已個人繳納統籌(因為他們個人繳費比例是職工2.5倍才能得到和職工相同養老金)已退休的人員,包括改制内退人員,他們是體制内國企職工,因改制使他們内退工資沒有到位,使他們與未改制員工養老金出現巨大差距,這兩種人應該在他們實繳指數的基礎上乘以2.5重算實繳指數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以事業中人相同标準以職級定視同指數,重算過渡性養老金,重算基礎養老金,補發年金,并將少發的養老金分批補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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